第三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实践
对权力的监督是人类政治社会发展中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以零容忍的姿态重拳出击,“打虎”“拍蝇”“猎狐”,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反腐败斗争成效,深得民心民意。在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之际,原有制度层面的小修小补已无法满足改革的需要,想要大刀阔斧地推行改革,巩固已经取得的改革尤其是反腐败成果,必须从现有体制层面打开缺口。(https://www.daowen.com)
实践证明,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1]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为维护政权稳定、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党中央决定破局应变。反腐离不开专门的反腐机构,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就必须织密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强力反腐败机构,从而实现法网覆盖无死角、机构反腐有利剑。在认真总结回顾党内监督和人民监察历史的基础上,中央决策层重温人民监察思想的丰富内涵,结合新时代反腐倡廉事业的新要求、新挑战,决定重建一个独立、权威的监察机构,真正使反腐败力量形成合力,从而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在此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轰轰烈烈拉开帷幕,承载着亿万民众的殷切期盼,整个顶层设计蓝图逐渐付诸实施,构建国家层面统一的反腐倡廉机构——监察委员会——成为时代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