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中国法治的理论内涵
共产党人关于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的思想是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开始发展而来的,其思想源泉很大一部分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为原型的,对于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具有巨大的理论价值。在马列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坚持民主的路线,就必须注重中国的国情,主张民主法制,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那么人民就有监督国家的权力,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要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是国家的监督者,有权利监督国家的一切行为。董必武同志在当时的中央领导层中率先提出了依法办事的思想,这也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之一。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的基本方针之一,要求加快完善中国法制,依法治理国家,对国家机关的行为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人民对于国家机关和政府人员的行为有任何不满,或认为国家机关和政府人员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律进行的,都可以向国家监察、检察机关反映,有关机关必须做出合理有效的回应。可以说,人民监察思想为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委的成立奠定了理论基础,为中国法制和监督制度提供了思想根基。董必武同志等中国革命的功臣,在监察工作岗位上尽职履责,披荆斩棘,扎根于祖国大地和建设实践,萌发的人民监察思想在很早就已经形成,为当代监察体制的改革留下了必不可少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https://www.daowen.com)
无数中国革命的先驱者和马克思主义思想者,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道路上奋发前行,为当代中国的法治道路奠定理论基础和指明发展方向。如早在解放战争后期,董必武同志就在奉命进行组建华北人民政府的试点工作中,探索实行监察通讯员制度。然而在这样的一种监察制度中却存在不小的缺陷。1949年6月公布的《华北人民政府聘用监察通讯员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经其所属领导审查后,向本院通讯报告,必要时得来院面报。”这就意味着,人民监察通讯员在监察工作中若检举自己单位的领导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其他失职行为时,必须经过本单位的领导审查才能报上监察院。这种规定在当时对监察工作可以说是毫无用处。领导人员本就有违法违纪行为,人民监察通讯员进行检举揭发还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核才能上报监察院,这很容易造成单位负责人压下检举揭发文件,导致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问题。虽然这一制度设计有这样的缺陷,但是这受限于当时处于战争状态,经济、政治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地发展、完善,而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作用的权威性必须得到有效的支持,工作才能顺利地开展。可以说,这一点在当时并非是我们所谓的缺陷。同时也反映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包括监察工作在内的大部分活动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综合发展,国家经济复苏和民族振兴在当时是第一位的。人民监察思想主张将监察工作的主动权交给人民群众,这样的一种想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因此薄一波评价:“面对群众运动接连发生的时代,董必武同志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了很高的境界,这是十分难得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