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权的理论基础
我国长期反腐败斗争的经验证明,现有的监督体系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对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监察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国家统治阶级通过在其政权内部设立相关机构或相应官职,对国家公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以防止其失职、渎职或滥用权力,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政权统治。现代监察权的诞生,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的扩张,是对权力腐败的一种回应。在此基础上,我国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独创的权力监督模式,即通过监察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国家监察权实现对国家公权力的全面覆盖。因此,国家监察权的本质是一种新型的国家权力,那么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实质就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其职能必定围绕着反腐工作展开。在现代政治理念中,反腐败的本质是反对公权力的异化和腐败,因此,监察委员会必然以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腐败为根本使命。[15]
第一,腐败形成机理促进监察权的产生。有权力就会有腐败,这是自古以来亘古不变的规律。我国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是为了防治腐败,要研究和防治腐败问题必须从根源上分析其形成机理。首先,人性的本能与贪欲机理。有学者主张腐败源于人的自体恶,认为“人性的恶是腐败产生的根源”。[16]人类天生就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因此在人们意志薄弱的时候其就会成为腐败犯罪的原动力。但是,单纯地以善恶这一品质问题解释还过于粗浅。人性本能理论包括欲望本能和占有本能。欲望是人类最原始的本能之一,人人都会有欲望,正如黑格尔所说,“私欲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巨大杠杆”,但是这种欲望一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很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腐败行为的产生大多源于行使公务的公职人员基于一己私利侵吞国家公共资源来满足个人欲望。这些都是人的贪欲。贪欲生物理论指出,贪欲是生物固有的、不可避免的一种先天的动物性特征。[17]然而,不能因为贪欲是人类本性而听之任之。在大多数国家目前的反腐实践中,制度反腐占有重要位置,制度的好坏确实对于遏制人的贪欲有重要影响,但无法彻底解决这一根源性问题。从腐败行为发生的逻辑上来看,人是实施该行为的主体,任何制度的建立、执行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因此再良好的制度和完美的法律体系,在推行该制度的人心存贪念、三观不时,就有可能使制度本身的目的偏离正常的轨道。因此,这也是各个国家下大力度进行反腐打击的原因。我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监察委员会以监察权,行使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具体措施,在对于腐败人员的打击力度上不断加强。其次,“破窗理论”在腐败犯罪中的效应是巨大的,同时也促进了监察权的产生。“破窗理论”是西方犯罪学的经典理论。1982年,美国预防犯罪学家乔治·凯琳与詹姆斯·威尔逊提出了著名的“破窗理论”。一座大楼有几个窗户破了,如果无人修复,有犯罪意图的人就会打破更多的窗户,最终冲进大楼,使大楼成为无序的场所。[18]因此,这揭示了示范行为对他人行为具有强烈的暗示和引导作用。如果在一个环境被严密控制或严格监督的情况下,人们无论做任何事情都会想到有人在“监视”着自己,那么他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可能性就很小,周围遵守秩序的人多了,整个生活环境也就会变好,类似于中国的一句古语“近墨者黑,近朱者赤”。将该理论运用于腐败犯罪中,如果国家赋予一群人或一个机构以监察权,专门行使反腐败职能,它的存在就是让所有已经腐败的人无处遁形,让将要腐败的人悬崖勒马,让没有腐败的人毫无念想。(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我国监察权设立的合法性与人民性。“权力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其背后深刻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与权力运行规律。因此,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国家监察权的行使也不例外。作为一种新型国家权力,国家监察权也需要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实质上表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监察权的行使进行了明确授权并提供了合法性说明,也为监察委员会的试点设立提供了权威依据。此外,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国家权力最为重要的本质性规定。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不仅仅指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行使合乎法律规定,而且是指国家权力必须得到公民的认同。[19]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改革方案,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体现了监察权作为我国重要权力之一是来源于人民的。同时,监察权在设立过程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在监察权的设权过程中,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民意,通过召开专家会议、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在《监察法》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进行意见征集等,均体现了监察权的人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