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构建的基本轮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制度构建的基本轮廓

我国的监察体制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八大,虽然历经改良,原有监察体制面临的结构性、功能性压力越来越大,已成为制约我国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开展的“瓶颈”,亟待加以改善。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打击腐败问题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在考虑如何防止“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切实防止反腐败陷入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运动式怪圈”。

在加强反腐的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试点,先在山西、浙江、北京三地先行先试。2017年6月23日,监察法草案首次亮相,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至此,整个监察体制改革的清晰轮廓才正式展现在世人面前。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正式吹响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号角,将此前一年多改革先行试点凝聚的共识和经验,先在党内纲领性文件中予以固化,为随后开展的改革部署提供了基本遵循。

2017年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在党内的基本法中明确了监察机关的地位,强调了监察机关与众不同的政治属性,引导全党上下正确认识和看待监察机关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依托党内已经形成严密体系的纪检系统,参照先行试点之后固化的制度经验,加快与之对应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国范围内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为贯通全国监察体制奠定最坚实的基础,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组织体系的连通衔接。

2017年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草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因为所有的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在党内部署全国范围之内依托纪委组建监察委之后,如何让新生事物有着法律上的支撑,从而获得法理上的正当性,离不开国家立法机关的支持和引导。2017年11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委员长会议,听取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

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全国范围内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其他28个省级区域内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密集组建,截至2018年2月初,全国31个省份的全部省级监察委主任均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2月底,全国范围内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主任全部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并根据监察委主任的提名,由人大任命组建了监察委组成人员。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监察法》《宪法修正案》,赋予国家监察委宪法地位,原来由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被“一府两院一委制度”取代。

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构建自三省试点始,到正式推行,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历时不到两年,监察委员会制度的重要性及党中央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尽管时间紧,改革任务重,但为稳妥起见,党中央还是选择了先在三省试点,检验制度运行的可行性,再立法并向全国推广的模式,显示了党和国家处事的高瞻远瞩,也为监察委员会制度的优化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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