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对象转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监督对象转变

过去,行政监察工作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和党员干部,谁监督监督者?如何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执政党的内部成员?民主党派的一些内部人士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谁来监督他们?政协委员等群体也是一个监督缺口。从以上一系列问题中可以发现,过去的反腐工作留下了大量的“监控死角”。《监察法》第15条,将管辖范围由只针对行政系统的公职人员扩大到所有的公职人员,打破了原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管局限性。从理论层面来分析,以前的行政监察体制在监督范围上存在盲区,即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构人员并未被监督,以及那些尽管不属于国家的公职人员但是经授权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部分人员、部分企事业单位人员,这些都未接受监管。设置的监察委员会在管辖范围上扩大到了所有的公职人员,包括前述并未被行政监察体制监督的人员,使监察工作实现了全覆盖。并且,监委还可对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政府的“一把手”也都被纳入了监督范围中,由此,也是对“一把手监督”难题进行的积极探索。此外,监察机构不只是对官员进行日常监察,而且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行为也进行调查、处理。(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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