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治理手段多元
行政监察法确定了监察机构的权力包括行政处分权、调查权以及建议权,然而,因为行政监察机构可采取的监察手段相对较少,并且更加注重事后监督,使部分监管方式并未真正发挥作用。经过改革,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监察权与侦查权统一为监察权,以往的地方部门壁垒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可实现对行政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统一查处,国家反腐败的整体合力得到极大提升,并且还会使案件查办过程更加规范,提高了其程序化与法制化水平。各级监委的权限责任与措施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将行政监察法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保留下来,由法律确定监察机关可采取的调查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冻结、扣押、留置等。并且还就各项措施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极大地丰富了监察手段,治理手段从有限转向多元,为一直以来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思路,也彰显了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