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的充分保障性
监察权作为全新的、独立的国家权力监督力量,对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维护公民权利具有保障功效,可以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衡,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的范式,可以更有效地促进职权运行的规范性与受监督性,让行政权、审判权、监督权甚至监察权本身按照既定宗旨运行,以致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让不同的国家权力更具目的性和既定功能。行使监察权的监察委员会从成立之初就区别于行政职能部门,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独立行使监察职权的执法监督机关。按照监察体制改革的预设,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格局足以让监察权形成高效权威与独立的监察效能。具体来讲,监察权的运行具备高效权威的形态,表现出以命令性为主、辅之以协调性。监察权的权威必然要在监督、调查与处置权限方面体现出渗透力,也就是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体现出高压的命令性。在法律范围内,监察权的权威主要集中在命令性上,接受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只能无条件地接受监督、调查和处置。因此,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职业、高效的监察权运行以命令性为主,在监督、调查和处置程序中体现为被监察人员的配合,但这种命令性方式必须具备法律规范性,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当监察权行使超过法律边界时,相对人则可以寻求救济。因此,从法治意义来讲,监察权的权威主要在于规范国家机关权力秩序的合法化,规范国家机关有序接受监督。唯有依靠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制,我国反腐才有望逐步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再到“不想腐”的阶段过渡。鉴于监察权的法治化、规范化运行,直接关系到被监督人员的权利保障,所以按照预定目标,监察权需要具备法律授权并应按法律规范行使,集中体现为监察权行使的规范化、制度化。就监察权本身来说,其既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为监督,又应具备规范性。在监察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讨论监察规范性,主要聚焦监察行为是否具备程序性,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就应当是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比如可借鉴法院、检察院办案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规定监察委员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样既有据可查,又便于接受监督。[1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