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察委员会制度的现实问题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国家从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腐败预防体制机制的制度创新。监察委员会是腐败治理“中国模式”的初步探索,全面整合腐败治理资源,建立更加高效的反腐败治理机构,全面提升国家反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的战略转移,是中共中央所全力推进的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1](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现行监督体制的最大问题是监督主体的多元导致了监督缺乏统一性和有效性。监察委员会的建立、试点、推广正是对此问题的制度改革。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符合党的领导的宪法原则,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的融合,是基于国情和现实的制度创新,保障了监察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监察委员会的建立,也有效化解了针对“双规”“双指”合法性的质疑。当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是有限的,其应该受到严格监督,保障监察权在法治之下良好运行,这样,监察委员会才能有效行使监察权、监督公职人员勤勉履职。监察的实效性是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保障。然而,目前在监察委员会的创设与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