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待加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待加强

监察体制改革后,在顶层设计中将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并列,将监察委员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并列,由此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政治格局。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重大的政治改革,国家监察机关是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个全新的国家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的运行体系,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运行体系也存在差异。因此,监察法体系在贯彻实施中与其他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相关的法律内容的协调衔接极其重要。

目前,我国已经修改了部分法律法规以适应监察体制的改革,力图与《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融合,共同推动这项重大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但是,仅仅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的单向修改,是不能彻底解决各个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不协调、难融合等问题的。并且,将现有的法律体系全部倾向监察体制的改革也是不科学的,这样专断的体制改革也会造成“超级权力”的形成。因此,监察体制的改革同样需要关注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融合性,增强在运行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调性。(https://www.daowen.com)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行使导向和价值取向,应与法治社会的价值导向相一致,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运用监察权力。这就要求监察体制的改革在法律导向和价值取向上,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同,不能对其权力的行使实行特殊化。在具体的职权实施过程中,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执行也应该避免同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执行产生冲突。特别是在一些权力从检察院转移到监察委员会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注意权力转移行使过程中的适应性和衔接性。在《监察法》颁布后,我们注意到监察机关的管辖制度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管辖制度实施的原则不一致。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矛盾的出现极易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资源的浪费等危害,因此,需要努力解决这些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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