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物供给支付不独立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鉴于现行体制下没有规定监察委员会在财和物供给方面独立的支付渠道,根据经验,经费来源一定主要是来自地方的,而不太可能来自上级的拨付,这意味着地方监察委员会在经费保障上仰赖于地方的支持。这样的场景令我们觉得似曾相识,当年对法院、检察院进行工作反思时,一直为各界诟病的就是司法机关的财务受制于地方,会阻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特别是检察机关反贪局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由于其财和物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无法真正地做到独立办案,这也是过去检察院反腐力量未能发挥更大更有效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个缺陷在被诟病多年之后,终于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予以解决,目前省以下的检察院和法院纳入省级财政统一保障,以摆脱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然而,目前监察委员会的财政支持方面仍然由地方政府负责,这样的体制机制怎么能保证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的独立有效行使呢?又怎能保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公正独立地对被监察对象进行有效检查呢?自古以来,谁掌握着财与物的供给权,谁就拥有着较大的控制权。如果仍采取财与物受制于地方的这种管理体制,监察委员会存在重新沦为一个地方监察机关的可能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