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配合机制的衔接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四者之间只有做到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处理案件,并且这些协作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每一个案件都牵涉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只有加强对彼此的监督,才能使监察机关办案处于法律框架之内,经得起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其根本目的是防止有违司法公正的情形出现。
(一)公安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协助配合机制
由于公安机关专门的享有一些“特权”,例如技术调查及即时强制等手段,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时,时常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帮助和配合。下面就列举一些需要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和帮助的情况:首先,监察机关在采取技术性调查措施时,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分别赋予了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而监察委员会并没有此项权力,因此需要监察委员会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此外,《监察法》第28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其次,检察机关针对被调查人境外出逃情况时,若要作出通缉的决定,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职务犯罪一旦被发现,很多身居要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出逃境外,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公安机关限制犯罪嫌疑人出境,或是在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在监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请求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当然,若是需要一些必要的程序,如提供一些公函加以证明,或是需要相关领导签字,这些也是监察机关必须要遵守的。若是监察机关在调查某些案件时,涉及的犯罪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关押,此时应该由公安机关对此类人员进行讯问,并且在完成之后向监察机关提交报告,最后由监察机关统一移送审查起诉。最后,监察机关作出留置的决定也需要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留置”是《人民警察法》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第9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出现的“留置”与公安机关的“留置”在实施的期限、方式和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区别。监察委语境下的“留置”与《人民警察法》中的“留置”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它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在期限上也要长一些。留置的调查期限可以设为3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再延长3个月。在制度设计上明确相应的程序和规则保障留置权的实施。除了严格控制期限以外,还要严格控制审批程序。
(二)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机制(https://www.daowen.com)
《监察法》的出台,使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和起诉权相互分离,但是无论是调查还是起诉,两者都是对这一犯罪进行追诉的过程。检察机关在公诉之前,如果根据案情需要或者是监察机关商请而提前介入案件调查过程,应当密切与监察机关的沟通,严格按照法律标准梳理案件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强制措施适用等核心问题,逐项核查之后提出初步的审查指导意见,这样可以避免案件正式移送后,因为格式或者是某些文件资料的缺失而被退回,降低工作效率,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针对需要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应该告知检察机关,协商移送事宜,检察机关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即予以刑事拘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留置措施先行转为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之后如有必要再行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则。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控制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的,在此基础上再兼顾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有效衔接。但是《监察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应该如何协调,反映到办案实践中,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拘留措施之间在时间上如何衔接,仍需要更为具体的规定。同时,监察委员会设立案件审理部门对所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一审核,在案件审查终结后,统一移送至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能够有效地建立统一的职务犯罪案件处置标准,便于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三)审判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
监察机关在办理某些案件和送达处分决定时,需要讯问或是会见被告人,或需要针对某些案情向人民法院征询意见,在这种条件下,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合。从当前的反腐实践来看,许多地方依旧设有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这一协调性机构虽不是常设机构,却在政治架构中有着特殊地位,监察机关有着党政合设的特殊体制,但也不能等同于各级地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