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中的程序衔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审查起诉中的程序衔接

《监察法》规定,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实施调查权,在案件调查结束后,需要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但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依然是具有审查权的,可以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这种相互制约监督的工作方法,可以更好地衔接两大机关间的工作。

(一)监察机关的移送起诉

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之后,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进行移送。这里的移送主要包括被调查人强制措施的转换、涉案款物的移送和案件材料的移送。对法律和对纪律的遵守情况都是监察机关监督的范围,所以随着案件调查的结束,监察机关会分别形成执纪审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两份报告,这两份报告对应的就是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在案件移送时,并不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供违纪报告,但为防止检察机关在接收移送后,准备起诉的环节,发现案件事实不够清楚,反复调查或是退回重新调查的现象发生,建议监察机关在移送之前,将违纪报告分开整理,分为文书程序和证据两个部分。如此一来,既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够实现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将反对腐败的工作落实到底,彻底肃清职务犯罪。(https://www.daowen.com)

(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

在监察机关完成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后,移送至检察部门时,应当针对以下几个问题做好衔接工作:(1)有关于是否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在审理移送的案件时,针对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或是补充侦查之后依旧证据不足的,经过上级检察院核实相关情况后,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是监察机关对此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2)补充调查的案件,《监察法》第47条针对此类案件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也对此作了一些规定。监察机关要充分落实案件要退回重新调查的理由,仔细核实、认真地进行补充调查。这也是对检察机关严格要求的表现,要求其在接收移送案件时,进行实质性地审查,以往那些走马观花式的审查务必严格杜绝。为了确保案件的效力,“退回”的案件需要在一个月之内再次补充调查完毕,并且每一宗案件只可退回调查两次。(3)针对案件争议较大,或是案件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不宜在退回重新调查时,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4)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监察机关在作出此项决定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审查全案之后依法作出,检察机关在收到监察机关提请没收违法所得的建议书之后,应当针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决定是否向审判机关提交此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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