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职务犯罪监检衔接办案机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节 理顺职务犯罪监检衔接办案机制

前监察体制改革时代,职务犯罪追诉具有完整的刑事司法属性,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审判均是在刑事司法框架下,以《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为依据。因此在当时,虽然案件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间流转,但是具有内部性,不存在追诉行为属性的差异,亦不会出现程序衔接的问题。监察体制改革将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由监察委员会负责。依据改革者的设计,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其履职行为具有政治属性,与刑事司法并不属于同一范畴。在否定司法属性的基本立场下,立法者通过《监察法》构建了独立监察程序,以规范和指引监察行为。“构建独立监察程序更加符合改革的需求,也更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1]但是不同于违纪与职务违法的查处,职务犯罪追诉并非监察程序的内部循环,其最终结果呈现于刑事审判,这就形成了不同属性的职权与程序的衔接问题。实践中重点体现于,检察介入衔接、强制措施衔接和证据衔接三个方面。可以说,理顺监检衔接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障碍是推动改革深化实现国家腐败治理目标的关键。(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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