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下级之间的垂直领导
《宪法》第125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领导机制,即各级监察机关遵循垂直领导制度。[34]同时,《宪法》第126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监察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务委员会、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35]但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受到纪委相关制度的影响。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察权时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免会受同级党委的影响。在新一轮的监察体制改革中,在“监察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目标指引下,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应运而生。[36]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统一管理,突破了双重领导制度,反映了垂直领导逐渐加强的趋势。《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了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完善了派驻监察体制机制,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仍需注意的是,尽管在制度层面已经为派驻机构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派驻监察机构仍然缺乏独立性,受到驻地党政机关的牵制。与此同时,派驻机构监察工作人员因其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很难规避权力滥用的问题。因此,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之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上下级之间的垂直领导,架构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和监督结构,以促进监察委员会的发展。(https://www.daowen.com)
具体来说,强化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垂直领导,需要形成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保持监察委员会的整体监察权执行的顺畅性,避免其他国家机关对其职权履行的干扰,特别是谨防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介入。在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方面,应贯彻上级纪委掌握下级纪委书记提名权制度,强化纪委对派驻干部的提名权和任免权。该项制度避免了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政府党政机关形成关系链,有助于增强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针对纪委监委任职制度,应强化地方纪委、派驻机构负责人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因监察委员会的特殊职能性质,增强监察委员会制度设计中的职能行使独立性,强化上下级之间的领导,有利于保障其职权实施的廉洁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