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传统中的政治契约
毋庸置疑,1215年《大宪章》并非从天而降。公允地说,这份文件乃是中世纪英格兰封建传统演进的产物。尽管《大宪章》是一份极富开创性的政治文件,但它所阐明的很多原则与条款并非为《大宪章》所独有。实际上,国王应当遵守法律与习惯的观念,是当时西欧封建主义传统的一部分。
12世纪到13世纪的英格兰,是欧洲意义上的封建社会。王权尽管在上升,但并未强大到足以建立起中央集权化的官僚制国家,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封君与封臣之间基于土地、融合了财产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契约关系。尽管当时的英格兰远非一个平等的社会,但却是一个尊重财产、权利与契约的社会。在国王与贵族之间(或者说封君与封臣之间)的这份政治契约中,关键条款是:前者应提供保护和尊重习惯,而后者应提供兵役和表示效忠。按照《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作者詹姆斯·汤普逊的说法:“领主和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契约的理论向上推到包括国王在内。国家不像过去那样,是一个紧密的政治实体,而是改变为一个松懈的契约式社会有机体了。”这里所谓的过去,是指罗马帝国曾经覆盖欧洲较大地区的统治。
其中的一个关键细节是国王的加冕誓约。汤普逊这样说:“按誓约,国王的责任是:执行正义而自己也服从法律。”更重要的是,“如果他未能这样做,契约就可作废;而他的臣民是有权撤销这契约的。按封建法律,一个附庸有权对他的宗主甚至国王作战,如果后者拒绝了正义”。这说明,封建主义传统下的国王权力远非一个专制君主的权力。尤其是,当国王未能基于法律和习惯按约统治时,贵族和臣民就获得合法反抗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但是,领主与附庸的这份契约并非牢不可破,最大的破坏力量往往就是国王本身。如果一个国王过分弱小,他就可能无力保护自己的贵族与臣民;如果一个国王过分强大,他就有可能不再顾忌法律与习俗而开始暴虐地对待自己的附庸与臣民,这两种情形都会败坏封建传统下的既有秩序。从英格兰的历史来看,国王一旦陷入这两种境地,通常会激起贵族的反抗,包括武力对抗与战争。而导致《大宪章》签署的那场贵族反抗约翰王的战争,不过是英格兰中世纪众多反抗中的一例。
因此,国王公开宣誓遵守法律及恪守与臣民之间的契约,是中世纪英格兰的惯常做法。国王的这种公开宣誓,要么是国王主动发布的,以表示自己行使权力的合法性;要么是战败的国王在贵族胁迫下发布的,以确认自己对法律与契约的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讲,1215年的《大宪章》不过是沿袭了这样的惯例。
早在《大宪章》之前,英格兰其实已经出现过原则相似但条款相异的其他宪章。比如,亨利一世曾于1100年颁布过《自由宪章》。这份政治文件称国王自己的“英格兰王位得自上帝的恩惠和贵族的一致同意”,还包含了国王尊重教会与贵族权利、恢复爱德华王的法律等14个条款。后世研究者认为,《自由宪章》意味着亨利一世公开宣称对传统和习惯法的尊崇。在亨利一世的时代,英格兰还出现了这样的法律条款:“每一个人都应由作为其同侪的邻人来审判。”这也意味着国王并无审判案件的专断权力,而是需要尊重某种类似陪审团的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