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驯服统治者?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约翰王于1199年开始执掌英格兰的王权。随后,约翰王在横跨英吉利海峡的作战中屡次落败,使得英格兰贵族丢失了如今位于法国境内的大片土地。不仅如此,约翰王还要求贵族提供更多的兵役和财力支持。结果,这位“失地王”的倒行逆施激起了贵族的反抗。最终,1215年6月15日,战败的国王被迫在伦敦附近的兰尼米德草地与贵族签署了《大宪章》。
剑桥大学19世纪后半叶享有盛名的法学教授弗兰德里克·梅特兰这样评价道:“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大宪章》理所当然都是一份具有极端重要性的文献……(尽管)在许多方面,它所表述的并不是什么新的法律,而反映的是亨利二世时期的做法……(但是)含糊其辞的承诺不再管用,国王的权力及其所受的限制被白纸黑字地确定了下来。”剑桥大学历史学教授、《大宪章》研究者詹姆斯·霍尔特也表达了相似的见解:“……即便如此,《大宪章》试图确立的永久规定作为一个整体,鲜明地标示了被统治者的权利和原则,国王应该受法律控制。”
正是借助这内容丰富的63个条款,《大宪章》为君主权力设定了诸多实际的约束和具体的限制。这样,《大宪章》就构成了人类历史上一份开创性的“驯服统治者”的政治文件。从第1条开始,《大宪章》就规定了君主应尊重教会自由与贵族权利的诸多条款。比如,“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应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克减,其自由将不受侵犯”;贵族身故,其继承人缴纳继承税后“即可享受其遗产”;寡妇在其夫身故后“立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等等(《大宪章》的中文文本参考了齐延平所著《自由大宪章研究》中的译本)。这些条款试图在国王与教会之间、国王与贵族之间划定权利的边界,防止国王根据自己的狭隘利益或个人好恶来处置与教会、贵族利益相关的事务。
《大宪章》第39条则被视为一个影响最为深远的法律条款,直至今天仍然是普通法系的一项重要原则。该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根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作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这一条款关乎这样一个实质性的问题:谁有权决定贵族与臣民是否有罪并有权对他们施以惩罚?是国王还是法律?这一条款给出的答案是法律。约翰从1199年获得王位到1215年,曾经多次试图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处置贵族(包括他们的财产)。比如,1213年约翰就对英格兰北部的贵族发动过讨伐战争,原因是这些贵族不愿满足其更多军事援助的要求。这样,在贵族看来,约翰的统治就沦为基于个人好恶和意志的统治。因此,此时确立《大宪章》第39条对英格兰的政治与法治大有裨益。一方面,它明确了国王不能根据个人意志来进行司法判决的原则;另一方面,它成了后来“人身保护令”的起源。(https://www.daowen.com)
“驯服统治者”的政治原则还要求,当国王采取错误做法时,法律应能提供必要的救济。《大宪章》的若干条款对当时约翰的错误做法进行了纠正。比如,《大宪章》第47条、第48条要求废除不必要的王室林地;第52条规定所有未经贵族合法裁决而被国王剥夺的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均应立即归还。这些条款的意涵是:当统治者侵害被统治者的权利和自由时,法律应该为此提供救济。《大宪章》以公开的法律条款对国王的错误进行纠正,不仅提供了一种及时有效的救济,而且声张了这样的原则——即便贵为国王,亦应服从法律。
此外,当时倍受国王滥用权力之苦的贵族很是深谋远虑,他们还想到了一个更为长远的问题:如果国王违反《大宪章》,又该如何应对?因此,《大宪章》第61条规定,赋予25名男爵监督国王恪守《大宪章》诸条款的权利。该条款还规定,倘若国王违反《大宪章》,“此25名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国王的自称)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直到国王的错误得以改正。当然,该条款规定了国王、王后及其子女的人身不应受到侵犯。这一条款明确了《大宪章》的监督机制,即贵族团体此后有权监督国王遵守法律和恪守契约;并且在国王执意采取错误做法时,拥有包括武力在内的合法反抗权利。
这样,《大宪章》就通过上述机制确立了“驯服统治者”的原则:一是为统治者权力设限;二是强调法律至上和正当程序;三是明确纠错与救济机制;四是确立监督团体与承认合法反抗权。当这些机制发生交互作用时,统治者的权力就有可能被装进了“宪章的笼子里”。当然,这一均衡的维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贵族团体相对于国王的武力均势,甚或武力优势。但不管怎样,自1215年后,英格兰“新政治”的基础性原则已经在大不列颠的地平线上隐约浮现。
尽管《大宪章》很快就被约翰王单方面废除了,但是此后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的400多年,众多英格兰国王或出于尊重传统,或迫于贵族团体的压力,曾反复宣誓恪守《大宪章》。按照活跃于17世纪的英格兰著名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的说法,《大宪章》其后不断地被历代英格兰国王所确认,次数竟达32次之多。正是借助于此,《大宪章》以其独一无二的方式进入英国近现代的政治史,并成为塑造英国新政治传统的关键元素。1688年之后,英国逐渐确立了君主立宪与议会主权的政治“新常态”,其源头则一直可以追溯至1215年《大宪章》所确立的政治原则,即“驯服统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