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政治文明的源头
老实说,作为一份极其重要的政治文件,《大宪章》的后续影响恐难精确评估。但大致可以判断的是,《大宪章》以两种路径影响着后来的英国政治:一是借助对政治规则的重新塑造,使1215年成为英格兰政治演进的一个新起点,由此对英格兰的未来政治产生形塑;二是作为一个重要的历史文献,此后被不断地重新阐释和解读,而这种思想的阐释和精神的解读对后世的政治观念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上文业已提到的著名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通过重新解读《大宪章》,又赋予了这份历史文献以新的政治生命,进而影响到此后英国政治的观念。
《大宪章》之后,“国王在法律之下”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并最终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牢不可破的基本底线。比如,生活于亨利三世时代(1216~1272年在位)的大法官布雷克顿曾经留下这样雄辩的论述:“国王不应服从于任何人,但应当服从于上帝与法律,因为法律创造了国王。让国王回报法律吧,因为法律授予了国王国家的领土、统治的权力和其他一切。如果他根据自己的意志和个人喜好,而不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他就不是名副其实的国王。”特别是光荣革命之后,国王威廉和女王玛丽夫妇更为后世英格兰国王明确了君主应遵守法律的原则,当时的法律就规定加冕宣誓应该包括这样的形式与内容——“大主教问:‘你是否庄严宣誓保证根据议会认可的制定法、其他法律和习惯法统治英国及其属地人民?’国王或女王回答:‘我庄严宣誓依此行事。’”
《大宪章》的另一个直接影响是使创设英格兰议会成为可能,而后者长期演进的结果便是议会主权的确立,并最终成为英国民主政体的源头。英国18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认为,尽管议会这种组织形式的创设要到13世纪下半叶,但议会这种组织形式的原则大体上是“1215年所颁布的《大宪章》中明确的”。上文业已提到,《大宪章》第61条已经规定,25名男爵可监督国王并纠正其违反《大宪章》的行为。这样,这份政治文件便赋予了贵族团体以集体方式来监督和约束国王行为的权利。后来,1258年的《牛津条约》则明确规定创设一个主要由男爵组成的15人会议,而国王处理国务时须遵从这一会议的意见。实际上,这就是英国议会的起源。
此后,尽管国王与议会仍然围绕统治权问题发生过严重的冲突,乃至战争,但从大趋势上看,议会主权的原则日益凸显,国王的实际政治权力则日益衰微。到1688年光荣革命,英国国王作为统治者基本上已被议会力量所驯服。在此之后,英国国王继续去行政化和逐渐坐实“虚位元首”,责任内阁和政党政治逐步兴起,19世纪30年代之后则启动了陆续落实普选权的政治改革,最终在20世纪初完成了向完全的民主政体的过渡。纪念《大宪章》800周年委员会主席罗伯特·伍斯特爵士这样说,《大宪章》不仅是“自由的基础”,而且还是“民主的基础”。
同样重要的是,后来者对《大宪章》的重新解读,也成为塑造英国政治与法律新传统的重要元素。其中首推爱德华·柯克爵士对《大宪章》所蕴含着的政治原则与法律精神的重新发掘。作为一位著名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对“国王在法律之下”原则的恪守,同时代的法官恐怕无出其右。一则广为传颂的事例是,1608年11月10日,国王詹姆斯一世要求从法院拿走某些案件的卷宗,并以国王的身份对这些案件加以裁决。柯克爵士勇敢地拒绝了国王的要求,理由是“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地学习和历练的技艺,只有在此之后,一个人才能对它有所把握”。他还这样强调自己所信奉的法律原则——这也应该被视为《大宪章》之后逐渐形成的英格兰法律传统——“我要说,陛下应当受制于法律;而认可陛下的要求,则是叛国;对于我所说的话,布雷克顿曾经说:‘国王不应服从于任何人,但应当服从于上帝与法律’”尽管有传闻说,詹姆斯一世听到这样的说法之后勃然大怒,而柯克爵士当时则有些惊慌失措。但是,他在此后的著述中仍然准确无误地强调了“国王在法律之下”的原则,反复声张国王权力应有明确的法律界限。(https://www.daowen.com)
詹姆斯·霍尔特倾向于认为:“通过爱德华·柯克爵士的领导,使其(《大宪章》)在17世纪重新成为具有政治重要性的文件。”这一评价并不为过。在近代背景下,使这份略显古老的《大宪章》重新焕发政治生命力方面,柯克爵士居功至伟,无人可及。但反过来讲,正是《大宪章》所包含的限制王权、认可臣民权利与自由、确立合宜的司法程序等方面所具有的杰出价值,才使其有机会在17世纪重新作为重要政治文本大放异彩。正是《大宪章》所具有的这些丰富的内涵,经过后世大法官和法学家的重新解读,其内在的价值又成为新的政治原则,并影响到英国后续的政治进程。此后,1628年议会通过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无不受到《大宪章》精神的影响,而其中的部分条款就是对《大宪章》相应条款的重申。
《大宪章》的影响不仅在于对英国政治的重新塑造,而且也在于对英国经济的有益影响。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的见解,工业革命率先发生于英国并非偶然,而是与英国首先确立了宪政体制有关。从13世纪到17世纪的政治与法律演进,使得“驯服统治者”成为英国的政治信条,从而塑造了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这是触发英国工业革命的重要因素。而在那些统治者权力不受约束的国家,无论其科学与技术达到了传统社会的何种高度,都无力带领人类率先打破“马尔萨斯陷阱”,实现对农业社会的超越。亦如另一位杰出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在《独裁、民主与发展》一文中所言,当统治者的政治权力不受约束时,持久的经济增长与经济繁荣通常缺乏保障。从这种视角看,“驯服统治者”这一政治规则的确立,还是使人类工业革命和经济持久繁荣成为可能的制度源头。
今天,重温《大宪章》的具体条款似乎已无必要,因为这些条款已经内化于现代政治与法律体系之中。但是,《大宪章》所蕴含的政治原则与法律精神——特别是对权利与自由的捍卫、对统治者与权力的约束,以及对基于法治而非基于统治者意志的政治秩序的倡导——都已成为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财富。
如今,对一些国家而言,《大宪章》所倡导的原则与精神已然成为政治常识和制度底线;但是,在全球范围内,《大宪章》所倡导的“驯服统治者”的政治目标并未完成。因此,800年之后,《大宪章》及其原则依然值得人们去铭记、思考与践行。
(原载于《东方早报》201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