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2026年01月15日
导论
所谓的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且作出合理的批评。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法”本身。因为法学必然涉及文字的理解,诠释学对于法学具有重大意义。[1]
——[德]卡尔·拉伦茨(https://www.daowen.com)
法律理念有三个方面: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它们共同控制着法律,即使这三个方面可能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根据正义能够判断,规定究竟是否具备了正当的形式,及法律的概念究竟是否是可以理解的;根据合目的性能够判断,根据它的内容,它是否是正确的;最后,根据得到了保障的法的安定性能够判断,它的效力是否能够得以满足。[2]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