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概述
涉税信息交换也称作税收情报交换,顾名思义,就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国家或地区[1]政府之间为税收征管之目的所进行的有关税务居民涉税信息的相互交换。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月3日在《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公告的解读》中的官方定义:税收情报交换是当前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主要形式,指缔约方税务机关之间交换涉税信息或开展税务检查合作,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境外税务检查。[2]跨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并不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鲜词,早在19世纪的欧洲,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就包含有关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国际间的企业和人员流动日益频繁,跨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也不断更新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两类主要的政府间交换涉税信息的国际协议,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TIEA)(以下简称《情报协定》)。
《税收协定》属于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防止企业或者个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或者利润被双重征税而签订的全面性双边税收协议,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但同时为了加强双边税收征管协作,全球几乎所有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均包含有关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截止到2016年11月,中国已经与全球10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8个协定已经生效,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订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也签署了税收协议[3]。所有的这些税收协定中也都包含有税收情报交换的内容。而《情报协定》属于专门针对跨国之间税收情报交换事宜的双边协议,一方面《情报协定》可以对两国之间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进行具体化;另一方面由于有一些国家本身对于收入或者利润不征税或者采用低税率,因此并未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但是为了税收情报交换目的,可能就会签署《情报协定》。截止到2016年11月,中国大陆已经与包括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马恩岛、根西岛、泽西岛、百慕大群岛、阿根廷、开曼群岛、圣马力诺和列支敦士顿在内的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情报协定》,而其中除阿根廷以外,其他均为离岸金融中心[4]。
不管是《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还是《情报协定》,尽管其为国际间进行涉税信息交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从全球反避税的效果来说,其本身却存在一些天生的缺陷:
首先,这两类税收协议都只是双边信息交换模式,而非多边模式。双边模式就意味着同一个国家与不同的国家之间由于谈判结果的不同,可能会签订不同的双边情报交换协议。这就有可能导致,发达国家由于政治和经济实力更强,在与离岸避税地政府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谈判中处于较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的地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都依据统一的标准来进行税收情报交换显然要比双边“一对一”的单独谈判模式更具执行力度,且更有利于维护全球范围的税收公平。(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在前述的各类跨国情报交换模式中,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认可且运用范围最广的应属专项情报交换,即应请求的情报交换模式(Exchange of Information upon Request)。但是专项情报交换从本质上属于国际行政协助,耗时长且效率低下,尤其是在打击个人通过在海外藏匿资产逃避税收的问题上难见突破性成效。同时,被请求国(尤其是离岸金融中心)可能会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利益之目的,而不愿或者无法获得请求国所要求的涉税信息。例如,某发展中国家A国政府正在调查其本国税务居民的跨境逃避税问题,希望从某加勒比离岸金融中心B国的银行获得其税务居民在该银行的金融账户信息。这样一种跨国税收情报交换的前提必然是AB两国有签署包含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或者《情报协定》,因为没有双边条约为法律基础,情报交换无从谈起。但即便是有了双边协议,也并不意味着A国就一定会获得其所想要的信息,因为作为离岸金融中心的B国对于银行保密制度通常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可能由于国内法律障碍,其并不能从本国金融机构获得该部分信息,最终导致税收情报交换的失败。所以这种基于请求的跨国间情报交换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的跨国逃避税问题,因为像瑞士、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都对个人持有的金融账户有非常严格的保密规定。这也是尽管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一直都有进行,但是在打击个人跨国藏匿资产逃避税的问题上却一直难见成效的主要原因。
最后,尽管现有情报交换模式中已经包含了自动情报交换[5],如有关利息、股息等收入的情报交换在实践中也有进行,但是实施成效并不理想。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出于其利益或者金融业保密制度的考虑,并不接受自动情报交换模式。例如在香港地区,就只有采用专项情报交换模式,自动情报交换并不存在。[6]中国与百慕大群岛、根西岛和泽西岛等签署的《情报协定》也基本都是围绕基于请求的情报交换模式,并没有包含自动情报交换的内容。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财政状况持续恶化,甚至有些国家政府面临“破产”的危机,社会对于加强国家间税收征管以打击跨国逃避税收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而陆续出现的一系列银行“告密”事件和离岸避税地公司的“信息泄密”事件也暴露出各国富豪通过在海外(主要是离岸金融中心)藏匿资产逃避税收的现象已极其严重。这也进一步使各国政府认识到加强跨国间税收情报交换,增加税收透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鉴于上述基于请求的情报交换制度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个人资产的全球税务透明,为打击跨国逃税和维护税收公平,各国开始探索一种力图打破传统“银行保密规则”,通过金融机构这一重要端口,来实施跨国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全球性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