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的历史背景和“撒手锏”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FATCA的历史背景和“撒手锏”

如果说欧盟《储蓄指令》下有关存款利息信息的跨国自动交换是给离岸金融中心的严格银行保密制度撕开了一个口子,那么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即FATCA,则是意图将存在上百年的银行保密制度彻底摧毁。

FATCA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案,而是美国国会2010年颁布的《雇佣激励以恢复就业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HIRE”Act)中的部分条款,涵盖了《美国联邦税法典》第四章从第1471~1474条的全部内容。因此实践中所谓的“FATCA身份”(FATCA Status)也经常被说成是“第四章身份”(Chapter 4 Status)。美国FATCA的目的旨在打击美国税务居民的跨国逃避税收问题,要求位于美国国外的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s,FI)将其管理的美国税务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申报给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为保证FATCA的落地实施,美国财政部和联邦税务局于2013年发布了最终版FATCA实施条例(FATCA Regulations),就有关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程序、纳税申报以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其所要求外国金融机构申报的信息内容本质上与美国税法典中所要求美国税务居民申报的信息一致。

FATCA让外国金融机构“闻风丧胆”的“撒手锏”当属对于不合规金融机构的惩罚措施。美国政府对于不遵守FATCA合规要求的外国金融机构,对其来源于美国的某些特定收入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该特定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10]:

(一)可预提付款(Withholdable Payment)(https://www.daowen.com)

可预提付款是指来源于美国的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入(Fixed or Determinable Annual or Periodical,FDAP),包括几乎除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的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以外的其他所有来源于美国的收入以及转让或处置可以产生来源于美国利息或者股息的资产的总收益。对于可预提款项的FATCA预提所得税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外国转手付款(Foreign Passthru Payment)

外国转手付款是指参与合规外国金融机构的任何能够追溯到可预提付款的其他付款,如银行利息和股东股息等。对于外国转手付款的FATCA预提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美其名曰是预提所得税,但是实质上这属于对于不合规金融机构的处罚,其目的是敦促外国金融机构都来遵守FATCA的“游戏规则”。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