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定保险公司
(一)特定保险公司的定义
按照FATCA和CRS下的定义,特定保险公司是指向客户提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业务,并且在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下有付款义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其中保险公司通常包括三类:
1.依据公司经营业务活动所在国家的保险业监管法规,该机构属于保险公司。
2.上一个公历年度内,来源于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例如总的保费收入和总的投资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机构。
3.上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一个时间点,与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相关的资产价值超过总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五十的机构。(https://www.daowen.com)
尽管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也在特定保险公司的定义范围之内,但是各国对于开展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业务有特殊的监管要求,一般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不太可能自身直接从事此类业务,所以一般来说符合了上述规定的保险公司,即可判定为是FATCA和CRS下的特定保险公司。
(二)特定保险公司的常见类型
对于符合上述三类情形中任何一类的保险公司,如果其有向客户提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则属于FATCA和CRS下的特定保险公司。
但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只是提供一般保险业务(General Insurance)、定期寿险业务(Term Life Insurance),或者再保险(Indemnity Reinsurance)业务,并不提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业务,那么其不属于特定保险公司,即不会被当成是金融机构来对待,而应根据其自身的业务活动判定其是否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
此外,对于代表保险公司销售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保险经纪人,尽管属于整个付款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但是他们在此类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下并没有任何支付款项的义务,因此它们也不属于特定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