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机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存款机构

(一)存款机构的定义

在FATCA和CRS下,存款机构是指在银行类业务活动或者类似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从其定义可以看出,存款机构必须有进行相关“银行类业务活动或者类似活动”。如果一个机构并没有从事这些活动,只是从客户方取得存款或者保证金和押金等,那么其不属于存款机构类别。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一个机构的经营活动会被认定为是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或者类似活动”呢?按照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和经合组织关于CRS文件中的解释[3],存款机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一,该机构在与其客户的业务往来中接受存款或者其他类似资金投入;

条件二,该机构定期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经营活动:

1.进行个人、抵押、工业或者其他贷款,或者提供信贷额度;

2.收购、销售、贴现或者议付应收账款、分期付款、票据、汇票、支票、承兑汇票,或者其他债务凭证;

3.开立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下票据;

4.提供信托服务;(https://www.daowen.com)

5.从事外汇交易业务;

6.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购买或处置租赁资产。

如果一个机构只是提供基于资产本身的相关金融服务,例如保理费或者发票贴现业务,或者根据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财产销售或租赁、财产抵押贷款或者其他类似的融资安排,向客户收取的作为抵押或者担保的存款(或者定金),那么其不属于存款机构的范畴。例如汽车金融公司或者不动产金融公司等。

(二)常见存款机构类型

最为典型的存款机构就是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各国在实施FATCA或者CRS时,通常会直接把受到本国银行业法律监管的储蓄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统一列举认定为存款机构,因为这类机构基本都在存款机构的定义范围之内。当然一个机构是否属于存款机构的类别,根本上还是要判定其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上述有关存款账户的定义。

(三)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和支付服务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来说,通常如果该机构向其客户发行支付卡,且客户可以对该卡进行充值以供后期消费,一般这类机构可以认定为是存款机构,因为其已经具备了接受存款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属性。例如电子支付钱包等,应属于电子货币业务范畴。但是此类电子货币并不包括商场购物卡、会员卡、公共交通储值卡或者餐卡等,因为这一类电子货币的持有者只能通过约定的方式采购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应当被排除在从事“银行类或者类似业务”范围之外。此外,如果一个机构从事的是支付平台类相关业务,其本身并不接受存款或者为交易提供融资服务,那么一般不认为是从事银行类或者类似业务,从而不属于存款机构类别。

当然,不同的国家对于电子货币和支付平台的监管法规和定义不同,也可能存在FATCA和CRS下的不同处理规则。例如在欧盟国家,对于那些受到《欧盟电子货币指令》(欧盟理事会2009/110/EC号指令)或者《欧盟支付服务指令》(欧盟理事会2007/64/EC号指令)监管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或者支付平台服务机构,是被排除在存款机构范围之外的。例如英国皇家税务和海关总署(HMRC)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实施指引》第IEIM400750节即有类似规定[4]。但是同样是提供预付卡等相关电子货币服务的机构,如果其位于非欧盟国家,可能就不一定能享受此类豁免规定,而应当被认定为存款机构处理,例如泽西岛政府发布的《FATCA实施指引》即规定这类电子货币服务机构应当作存款机构看待[5]。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