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尽管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被CRS排除在金融资产的定义范围之内,但对于什么是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尤其其中涉及的“直接权益”,经合组织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CRS实施问与答》[14]中规定,对于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不动产的情形不属于“直接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根西岛和马恩岛等地的FATCA实施法规也将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排除在金融资产的范围内,并且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包括直接持有不动产和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房地产的情形。这就导致了设立在这些英属离岸金融中心的不动产持有公司可能面临在FATCA下和CRS下不同的身份处理。

例2-2-1

赵总是中国某私营企业的老板,属中国税收居民。

2009年,赵总在伦敦购买一套房产,价值约为180万英镑。同年,赵总在泽西岛设立一家B公司来持有该套伦敦房产。B公司由泽西岛当地一家秘书公司代为日常管理。

2011年,赵总在开曼群岛设立C公司,由C公司来持有B公司,从而间接持有伦敦的房产。C公司由开曼群岛当地一家秘书公司代为日常管理。其架构图如下所示:(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图2-2-1

那么,如何判定B公司和C公司持有的是不是金融资产呢?并且B和C两个公司是否满足投资机构的“收入测试”呢?

在FATCA下,由于泽西岛和开曼群岛的FATCA法规都直接规定了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不动产的情形,因此B公司和C公司持有的都属于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从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围。

在CRS下,B公司直接持有房产,应属于持有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从而不属于金融资产。C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不动产,那么C公司持有的资产应是B公司的股权,股权属于金融资产,因此C公司持有的是金融资产。

由此可见,在FATCA和CRS下,C公司是否持有金融资产的判断结果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在判定其是否属于投资机构时,相关“收入测试”得出的不同结果可能导致同样一个机构在FATCA和CRS下身份是不同的。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