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
1.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属于一类常见的投资产品,实践中也被称为“大额保单”,尽管其具有保险和投资的双重属性,但是其投资的属性比较显著,具有完整的投资账户的特征。而对于那些完全没有任何投资属性的保险产品,例如财产险、机动车险和定期寿险等,则不属于金融账户的范畴。
FATCA和CRS下的保险合同(不包括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在死亡、患病、意外、责任或者财产风险的特定事故发生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但不包括年金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法律属性上仍是保险合同类别,且在该保险合同下,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有权在退保或者保险合同终止时收到相关款项。如果一个保险合同具有了与之相关的现金价值,且可以被保单持有人当做抵押物来获得借款,那么该保险合同也属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
2.年金合同
年金合同,也叫年金保险(Annuity Policy),是指保险人参照个人预期寿命约定于特定期间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者年金的合同。但是各国对于年金合同的法律规范或者商业惯例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通常各国在制定本地有关年金合同的FATCA和CRS实施法规时会援引本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3.如何理解“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被认定为FATCA和CRS下金融账户的前提是具有“现金价值”,因为只有当这类产品具有了现金价值,才有可能存在被纳税人用来隐藏资产以逃避税收,而FATCA和CRS下对于金融账户的所有限定规则都是围绕“反避税”这个主题来设计的。
所谓现金价值,通常就是指在投保人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时有权收取的金额(未扣除退保手续费或者保单借款金额)或者可以该合同作为抵押而获得的借款金额,二者选其高者来认定。但是保险人给付的下列款项不属于现金价值:(https://www.daowen.com)
(1)依据人寿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支付的保险金或者赔偿金;
(2)在个人伤害、疾病或者为赔偿承保事故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保险金或者赔偿金;
(3)对于不属于投资型人寿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其他保险合同,因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有效期间保险风险系数降低或者因为保险费过账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而返还已经支付的保费;
(4)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分红,且该分红与上面第(2)项所规定承保范围的保险合同相关。但是不包括保险合同终止时的获得的分红;
(5)对于每年定期支付一次以上保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次年应付保费的限额内预付次年保费,而从保险人获得的保费返还金额。[43]
4.FATCA下对于现金价值5万美元以下保险合同的豁免
与CRS不同的是,在FATCA下,现金价值小于5万美元的保险合同不属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可以豁免进行FATCA下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