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机构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投资机构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

投资机构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属于四类金融账户中最特殊的一类。投资机构在FATCA和CRS下属于金融机构,但是这类金融机构与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有较大差异,并不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者维护管理账户的情形。但是为了将投资机构纳入到FATCA和CRS下反避税的范围之内,投资机构中的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被直接认定为投资机构管理的金融账户。

1.股权权益

对于投资机构中的股权权益,根据投资机构本身的法律形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包括在公司、合伙、信托中的权益。通常包括:

图示

2.债权权益

对于债权权益的概念,FATCA政府间协、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和经合组织CRS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而是由各国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来实际确认。

下面举例来说明投资机构中的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的情形:

例2-5-1

金总是中国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板,属中国税务居民。金总在泽西岛设立了一个投资公司A公司,专门从事金融资产的投资业务。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是金总本人。A公司由泽西岛当地一家金融机构专业管理。在FATCA和CRS下,该A公司被判定为投资机构。(https://www.daowen.com)

金总在开曼群岛设立B公司,B公司持有现金若干,由开曼群岛当地一家秘书公司进行日常维护管理。B公司向A公司贷款100万美元,该贷款属于无期限无息贷款。在FATCA和CRS下,该B公司被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图示

图2-5-1

那么在FATCA和CRS下,A公司作为投资机构,其管理的金融账户应为:

(1)金融账户之股权权益:金总持有A公司的股权权益。

(2)金融账户之债权权益:B公司拥有的对A公司的100万美元的债权。

3.FATCA下对于上市交易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的豁免

在FATCA《政府间协议》下,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如果在认可的证券市场(Established Security Market)上经常性交易(Regularly Traded),那么其不属于FATCA下的金融账户范畴,无须对其进行FATCA下的尽职调查和账户信息申报。[44]该豁免规则不适用于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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