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户持有人的定义
在FATCA和CRS下,账户持有人是指管理金融账户的金融机构列示或者识别出的持有该账户的人,包括个人账户持有人(Individual Account Holder)和机构账户持有人(Entity Account Holder)两类。FATCA和CRS下“机构”是指除了个人以外的几乎任何其他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合伙、信托、基金会或者其他法律安排。对于其中有些组织形式,例如合伙或者信托等,尽管其属于“透明机构”(Transparent Entity)或者“非独立机构”(Disregarded Entity),但是在判定金融账户持有人时,仍应当将该合伙或者信托等作为账户持有人,而非该合伙的合伙人或者信托的受益人。
例2-6-1(https://www.daowen.com)
金总和钱总是中国税务居民,二人作为合伙人通过一个设立在泽西岛的A合伙,100%持有一个设立在开曼群岛的B公司。假设B公司属于FATCA和CRS下的投资机构,那么:
由于B公司是投资机构,即金融机构,那么需要识别其管理的金融账户持有人,即该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持有人。本例中B公司的账户持有人应为A合伙,而非A合伙的合伙人金总和钱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