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

对于构成双重或者多重税收居民的情形,则通常依据所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中的相关条款来处理。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第4条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24]。与经合组织《CRS文本释义》一样,《75号文》中有关税收居民的解释基本也是借鉴了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释义》的相关说明。

税收居民就是在一个国家负有全面纳税义务(Full tax liability)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但是这里所谓的纳税义务并非是指事实上的征税。在一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代表就一定属于这个国家的税收居民。例如,某新加坡公民因工作需要,来中国境内工作产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应仅因其负有纳税义务而判定该个人为中国居民,而应根据协定关于个人居民的判定标准进一步确定其居民身份。此外,在一个国家免予征税并不代表就不会够成该国的税务居民,例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基金会或者慈善组织可能被一国免予征税,但是他们如果属于该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范围,受到该国税法的规范,则仍被认定为负有纳税义务,可视为该国的税务居民。[25]

(一)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对于个人来说,可能其经常居住的国家只有一个,也就说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居民,但是从税收的角度,个人可能同时属于不同国家的居民,因此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税法来判定该个人是否应当属于税收意义上的本国居民。从中国的角度,如果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一个人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但是根据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其同时也属于该其他国家的税收居民,那么可以通过适用中国与该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来解决最终的税收居民身份归属问题[26]。为此,《75号文》结合税收协定内容规定了三条确定的标准,个人应当依次适用三条标准,即只有在前一条标准无法解决居民身份问题时,才适用后一条标准。

1.永久性住所(Permanent home)

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例如由个人租用的住宅或公寓、租用的房间等,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如旅游、商务考察、游学或者上学等)临时逗留。

2.重要利益中心(Centre of vital interest)

重要利益中心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评判。其中特别注重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3.习惯性居所(Habitual abode)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应当采用习惯性居处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属:

(1)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

(2)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税收协定缔约国任何一方,例如一个永久性住所在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个人,因为工作关系可能不断穿梭于缔约国一方和另一方的旅馆之间。

在第一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第二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4.国籍

如果该个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以该人的国籍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如果通过上述三条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个人的身份,那么应当由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的主管当局(通常为税务机关)通过相互协商解决。(https://www.daowen.com)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1.公司

对于机构(除个人以外)来说,通常的判定标准包括住所、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或者公司注册或设立国等。根据《75号文》规定,如果机构同时属于缔约国双方居民,应当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居民。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通常为税务机关)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例3-5-1

A公司注册成立于X国,但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Y国。

(1)如果X国和Y国法律都规定,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应当依据其注册或者设立国来判定。那么,A公司属于X国税收居民。

(2)如果X国法律规定,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依据其注册设立国来判定。Y国法律规定,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依据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来判定。那么A公司同时属于X国和Y国的税收居民。如果X国与Y国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且规定公司的税收居民所在国应当依据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确定,那么通过适用税收协定,A公司只属于Y国的税收居民。

(3)如果X国和Y国法律都规定,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应当依据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来判定。那么A公司只属于Y国税收居民。

(4)如果X国法律规定,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依据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来判定,而Y国法律规定,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依据其注册设立国来判定。那么A公司既不属于X国税务居民也不属于Y国税务居民。

2.合伙

如果机构属于合伙、有限合伙或者其他类似法律安排,通常会被当成税收透明实体来对待,因此没有税收居民身份。但是为了FATCA和CRS下信息交换的目的,合伙或者有限合伙的税收居民身份依据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来判定。

3.信托

信托的税收居民身份依据其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来认定。但是如果信托有多个受托人,那么需要根据不同受托人所在国的法律来判定该信托是否属于该国FATCA和CRS下的税收居民。

例3-5-2

李女士是中国大陆税务居民。2×17年,李女士以委托人身份在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遗嘱信托,该信托的受托人为位于瑞士日内瓦的ABC信托公司。那么该信托在FATCA和CRS下应当认定为瑞士的居民。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