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名账户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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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名账户
对于联名账户来说,如果联名账户持有人都为需申报人,那么每一个账户持有人需要申报的财务信息包括该金融账户的全部余额或价值,以及该账户收到的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全部收入总额,而不应在联名账户持有人之间进行比例划分。
例4-4-1
董先生和他的未婚妻李小姐都是中国税收居民。董李二人在泽西岛某银行持有一个联名离岸银行账户,该账户2×17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为120万美元,计入2×17年的利息收入为4万美元。
在CRS下,董先生作为需申报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余额为120万美元,需申报的账户收入为4万美元;李小姐作为需申报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余额为120万美元,需申报的账户收入为4万美元。
联名账户的处理方式同样适用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信息申报,以及同时具有多个税收居民身份账户持有人的财务信息申报。(https://www.daowen.com)
例4-4-2
A公司是一家中国香港地区公司,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王小姐(中国税收居民)。A公司在新加坡某银行持有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2×17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为140万美元,计入2×17年的利息收入为5万美元。假设A公司在CRS下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在CRS下,该账户有两个需申报的对象,分别是A公司(账户持有人)和王小姐(实际控制人)。那么归属于A公司的账户余额和归属于王小姐的账户余额都应该是140万美元,需申报的账户收入也都应该是5万美元。
如果王小姐不仅是中国税收居民,还是美国国籍,那么王小姐的信息还会在FATCA下被申报和交换到美国国税局,账户余额同样应为140万美元,需申报的账户收入也是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