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基本介绍
现代信托起源于中世纪时期的英格兰,而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演变,信托已经成为全球私人财富管理领域最为有效的资产配置和税收筹划工具之一。不论是在普通法系国家(例如英国或者美国)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瑞士),信托作为一种基于相关当事方权利与义务的经济关系得到普遍的法律承认和保护。
各国信托法对于信托的设立、撤销、信托各当事方的权利以及信托的设立形式等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但是通常来说,一个信托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
信托委托人(Settlor),是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人,其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包括法人或者法律安排)。信托委托人通过订立信托协议或信托契约,约定信托法律关系下信托资产的受益权等。信托委托人也可在信托协议中约定自己为信托受益人,即所谓的“自益信托”。(https://www.daowen.com)
信托受托人(Trustee),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通常规定在信托协议里)管理信托财产的人,是信托财产在名义上的所有者。信托受托人通常为专业信托公司或者委托人信任的个人。
信托受益人(Beneficiary),是享受信托资产受益权的个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公司法人或者非法人等。信托受益人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例如多个家庭成员或者特定的人群。按照信托受益人在信托中的受益权形式不同,通常又可以将信托受益人分为固定受益人(Mandatory Beneficiary)和任意受益人(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两种。固定受益人依据信托协议的约定可以定期从信托财产中享受收益,而任意受益人并不享有定期从信托财产获得收益的权利,而是由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协议规定,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而自由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
除了上述当事人外,信托法律关系中还可能有信托保护人(Protector),信托保护人有时也被称作是信托监察人,信托保护人一般由信托当事人协议设立,在我国,《信托法》强制规定公益信托要设立监察人。信托保护人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信托受托人的各项活动,确保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以及委托人的意愿行事,例如监督信托财产的投资决策等。实践中,有的信托还会设立多个信托保护人组成的保护人委员会(Protectors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