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人投资公司(Personal Investment Companies)
私人投资公司(PIC)作为信托以外的另一种保有和传承家族财富的架构方式,由于其在税收方面的诸多优势,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受到热捧。私人投资公司实质上类似于一个“存钱罐”公司,高净资产个人可以通过私人投资公司持有若干不同类型的资产,例如,现金存款、股权投资组合、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不动产等,而私人投资公司的章程可以根据家庭的整体需求,如子女教育,医疗等,来规定企业收益的分配。高净值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将私人投资公司设立在离岸金融中心或非离岸金融中心,也可通过离岸信托来持有离岸私人投资公司。(https://www.daowen.com)
私人投资公司根据其持有资产的类型以及是否收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管理,可以分类成FATCA和CRS下的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机构类私人投资公司,根据其业务活动的类型又可以进一步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和积极非金融机构。其相对应的FATCA和CRS下的合规义务与本章讨论的其他类型的离岸公司是一致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FATCA下,如果离岸私人投资公司属于投资机构,由设立在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根西岛、泽西岛等)的信托来持有,且该信托属于豁免申报的金融机构(如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那么该私人投资公司也可以被定性为豁免申报的金融机构,与信托一样,其所有的FAT-CA下的合规义务均由离岸信托受托人来完成[9]。在CRS下,有的国家(如百慕大)也有此类规定,对于没有此类规定的投资机构类私人投资公司,则应当参照普通的离岸公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