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合规身份判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基金的合规身份判定

(一)基金属于投资机构

由于基金本身具有投资属性,因此在FATCA和CRS下,如果一个机构(包括公司、合伙或信托契约等)属于集合投资工具、共同基金、外汇交易基金、私募基金、对冲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或者其他以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者交易为投资战略而设立的投资工具,那么该机构可以直接被判定为是投资机构,因为通常这类机构都可以满足“基于业务活动的投资机构”或者“被管理的投资机构的”概念[1]。

1.基金属于基于业务活动的投资机构

如果基金的业务活动主要是代客户对金融资产或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且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或者存续期间)从事该类业务活动的收入达到其总收入的50%以上[2],那么该基金即属于基于业务活动的投资机构。

例7-1-1

ABC基金属于信托制基金,其设立于开曼群岛,主要业务为代不同的客户(投资者)从事组合投资产品等金融资产的交易业务,且其近三个会计年度80%以上的收入都来源于此类业务活动。那么在FATCA和CRS下,该ABC基金应当属于基于业务活动的投资机构。

2.基金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https://www.daowen.com)

由于FATCA政府间协议、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和经合组织CRS文件对于被管理投资机构的定义不同,因此对于被投资管理类的基金的处理也不同。由于基金本身具有集合投资计划的特性,且受到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管理,因此通常都能满足“被管理的测试”。在FATCA下,如果基金所在国家法规允许选择适用FATCA政府间协议中投资机构的定义,那么基金通常可以直接分类成被管理的投资机构。

但是在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和经合组织CRS有关投资机构的定义下,一个基金如果要满足被管理的投资机构定义,不仅需要通过“被管理测试”,同时还需要通过“收入测试”,即该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金融资产的投资和交易,结合这两个“测试”来综合判定。

例7-1-2

X基金属于合伙制基金,设立于开曼群岛。X基金主要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金融资产的投资业务。X合伙基金由另外一家开曼群岛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任意授权下的投资管理,且X合伙基金100%的收入都来源于金融资产交易。那么,在FATCA和CRS下,该基金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

(二)基金属于非金融机构

如果基金主要从事的是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等)的投资、再投资或交易,那么这类基金不属于FATCA和CRS下的投资机构,而根据其自身业务属性,一般可以将其分类成消极或者积极非金融机构。实践中,如果一个基金不属于投资机构,通常的合规身份应当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其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的情形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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