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概述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对于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职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规定的人员。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政务处分从轻、从重的适用情形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3)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1)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以案释法

民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被“双开”

【案情回放】

2009年以来,广东省惠州市以严某亮、张某良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多次制毒贩毒、聚众斗殴、引发命案,并与该市以张某强、吴某明为首的另一涉黑犯罪团伙争夺地盘,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惠州市公安局部分民警失职渎职,有的民警甚至长期充当该犯罪团伙“保护伞”,涉及刑侦、禁毒等警种共21人。其中,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刘某发多次收受张某良涉黑犯罪团伙钱财,在侦办其涉黑犯罪线索过程中,多次意图以个案处理代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结案,为其开脱罪行。惠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曾某收受张某强亲属钱款,违规安排会见,承诺帮助其减轻处罚;收受吴某明钱款,未采取有效抓捕措施,致其长期潜逃在外。其他民警存在索取、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贿赂,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帮助违法嫌疑人减轻、逃避处罚等问题。最终,刘某发、曾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违纪违法民警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等。

【案例评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7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从曝光的几起典型案例看,有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有的庇护、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惩治不力、疏于监管、失职渎职,客观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蔓延坐大。这些问题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严重侵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人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把打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紧密结合,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惩治,不断扎紧制度的篱笆,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用专项斗争的扎实成效取信于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