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我国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应是: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国有企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实现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就是要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普遍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真正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一)健全国有企业科研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用人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本途径是尽快完善公益类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组织制度上来看,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必须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通过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形成以组织内部章程确立的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要赋予国有企业科研单位法人充分的自主权,实现管理方式从单一管理向多元管理的转变,逐步构建理事会、院所长、监事会互相制约的平衡治理机制。国有企业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国有企业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国有企业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国有企业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国有企业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2年9月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制定科研院所章程,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实行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实际上,发达国家的公共科研机构早就采取了此种制度,如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表(来自法国政府研究部、财政部),科技界、企业界代表和法国科研中心的代表组成,理事会由法国政府任命;德国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科技界、企业界和马普学会的代表担任;日本理化学研究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日本总理大臣任命;美国联邦实验室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大学、科技界和企业界人士担任。
(二)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用人自主权(https://www.daowen.com)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科学技术部200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科研机构行政领导任用制度,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改革对科研机构院(所)长的单一任命制,区别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并分别实行主管部门公开招聘、职工选举基础上的主管部门聘用、主管部门直接聘用和委任等多种形式的院(所)长任用制度。要制定科学的院(所)长选聘标准和办法,建立规范化的院(所)长选聘制度。在选聘中要发扬民主,引入群众评议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院(所)长负责制,落实科研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科研机构可自主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内部分配改革,解聘、辞退职工,在干部管理权限内任用中层干部。对行政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逐步落实公益二类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备案制度,落实其用人自主权,支持和鼓励公益二类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全面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进一步下放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用人自主权,支持和鼓励公益一类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在国家核定的机构编制范围内,优化岗位设置,加强岗位管理,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强化聘后管理,畅通人员退出渠道,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为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自主权,2019年7月,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科院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允许科研院所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规定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允许科研院所完善内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兼职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政策。文件同时规定,科研院所可以自主设置岗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这为下一阶段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用人制度,不断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的活力,还需要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在推进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人事管理单项政策措施中的部分规定比较粗放,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考核、培训、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其他人事管理环节及单项制度的配套改革也需要同步完善、有效兼容、相互配合,才能共同推进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取得应有效果。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致使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缺乏根本的法理依据和制度保障。为此,需要对现有相关的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法规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和整合,在提升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权威性的同时,构建和完善国有企业人事法律法规体系,为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完善提供制度保障,发挥科研等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