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科研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涵盖的内容宽泛,从当前改革的重点和制度规范的重点内容看,主要包括工资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制度、项目绩效奖励等方面。其中,工资制度是收入分配政策的核心内容,改革内容主要体现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分配上。
(一)基本工资
1.制度演进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工资制度是随着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逐步分开管理、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等多项措施的推进而逐步完善起来的。从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历程看,主要包括1956、1985、1993、2006年4次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工资和供给两种制度并存。为便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工资制,1950年1月,政务院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把全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25个等级。最高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每月为1700千克小米,最低为勤杂人员,每月60千克小米。1951年11月,人事部制定了《科学研究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以实物为基础进行折算,称为“折实单位”,又称“工资分”。科学研究人员按职务分为研究员(1—6级)、副研究员(7—12级)、助理研究员(13—18级)、实习研究员(19—22级)4等共22级,月工资标准最高为一级研究员760工资分,最低为22级实习研究员152工资分。
为规范、统一劳动与收入分配的关系,1952年7月1日,政务院颁布《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分为29级,工资随级别而定。科学研究人员调整了岗位等级设置和工资标准,分为研究员(1—5级)、副研究员(4—9级)、助理研究员(8—13级)、研究实习员(13—16级)4等共16级,月工资标准最高为一级研究员820工资分,最低为16级研究实习员170工资分。
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并使供给制人员的待遇逐步过渡到工资制,1954年,政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命令》。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全国科学研究人员的工资标准再次调整,月工资标准最高为一级研究员990工资分,最低为16级研究实习员205工资分。
为了贯彻“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统一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制度,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从而拉开全国工资改革的序幕。决定自1955年7月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先行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并制定各地区物价津贴。全国科学研究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规定修订,货币工资标准最高为研究员218元,最低为研究实习员45元。
1)第一次改革:1956年建立职务等级工资制
1956年7月,国务院对整个工资制度实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等文件,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统一按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这次改革内容包括:一是实行分类分级工资表,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人员适用6类10张工资表,各类工资表级别数量不一,每个级别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二是以等级为核心,职务与等级之间在制度上存在对应关系,而且实行“一职多级、上下交叉”,但是,级别与职务联系不紧密,等级决定待遇,如13级以上享受高干待遇的人员职务可能很低;三是将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改革方案为教授、高级科研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规定了较高的工资标准,改革后,科研人员,尤其是高级科学家的工资收入明显提高。1956年,月工资标准最高为一级研究员345元,最低为研究实习员62元。
2)第二次改革:1985年建立职务结构工资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体制的调整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央重新确立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工作逐渐走上正轨。在调整了几次工资标准后,工资制度改革也在着手准备中。1985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在机关、国有企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是为了逐步消除工资制度的平均主义和其他不合理因素,初步建立起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便于管理和调节的新工资制度,为今后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打下基础。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构成。同时还规定,国有企业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允许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制宜。可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工资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可以有不同的结构因素。总体来看,这次工资改革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建立了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结构工资制度;二是实行以职务和级别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职级不符的问题,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三是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由于这次改革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没有进行全面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的,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上工资制度在设计上的缺陷和执行中的偏差,使这一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从实践的效果看,机关、国有企业使用同一结构的工资制度,不符合各自的特点,又由于缺少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中积累了不少问题,如工资水平偏低、平均主义较为严重,在管理体制上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仍然乏力,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关系不够协调等,影响了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亟须进行深入改革。
3)第三次改革:1993年建立职级工资制
中共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机制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在工资制度开放搞活、逐渐规范的基础上,国有企业结合自身特点进行了内部收入分配的探索,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工资模式。
1993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1994年出台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将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的比例限制在70%(或60%)和30%(或40%)。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中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建立科研课题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和研究生导师津贴。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领取领导职务津贴。奖金制度继续实行,在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于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在放开搞活的原则下,科研人员积极性显著提升,但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分配,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意见。1996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4个部委联合发布《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将提取项目结余比例控制在10%以下。1997年《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的原则、形式给予指导,通过国家控制单位工资总额,在搞活内部分配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规范。
为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2004年7月,人事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就国有企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4)第四次改革:2006年建立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机关、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需要,党中央决定进行改革开放后的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机关工资制度与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在制度形式和运行机制上彻底脱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实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2006年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建立符合国有企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改革的主要原则是:①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②适应国有企业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③建立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④坚持搞活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此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适应了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把机关、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此后工资制度主要依此执行。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再次强调结合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2.制度内容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即2006年改革后的制度,叫作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4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构成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国有企业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2)工资水平决定机制
2013年2月印发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
2016年10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在加强行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基础上,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鼓励国有企业科研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
2018年7月印发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要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细化制定。单位从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
2019年7月印发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等灵活分配形式,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3)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工作人员正常调整基本工资主要有以下途径:第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第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第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改革开放后,经国务院批准,1979、1981、1982、1997、2001、2003、2014、2016、2018年先后调整了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了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二)绩效工资
实施绩效工资,是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对保障和改善科研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制度演进
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均明确提出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参照上述制度规定,相应的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从此开始实施。
2015年3月,《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国有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2016年7月,财政部就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从国外有关情况和我国薪酬制度看,要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收入待遇偏低问题,关键在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快推进中央级国有企业绩效工资改革。2019年7月,《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规定,要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2.制度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国有企业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对从事公益服务的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了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从绩效工资制度的内容来看,最关键的问题包括两项: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绩效工资内部分配。
1)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国有企业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国有企业,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国有企业,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国有企业,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根据合理调控国有企业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国有企业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国有企业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国有企业的绩效工资总量。国有企业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2)绩效工资内部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https://www.daowen.com)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出,要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推进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指出,要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收入,对青年人才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加大激励力度。《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规定,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优秀青年人才等群体倾斜。
(三)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
科技成果一向被作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环节,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科研人员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是国有企业科研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1.制度演进
1985年,《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改变单纯采用行政手段无偿转让成果的做法,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技术开发机构和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可提取一部分奖励直接从事开发的人员。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是一部规范和调整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活动中有关国家行为和市场关系,明确有关法律措施,以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重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法律之一。针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法律中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相关的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开发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提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研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研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技术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研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19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规定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2000年3月,《深化事业单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要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各项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保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兑现,允许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
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2014年,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是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的分配权利授予单位,试点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二是单位的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的奖励比例,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三是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四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9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对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激励力度。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要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转化法》《规定》和《方案》这三者形成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部署具体任务的三部曲。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提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改革措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股权激励力度,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规定,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2017年4月,《“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大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推行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使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提高科技人才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让各类主体、不同岗位的创新人才都能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全面激发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10月《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提出,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形成一批政策先行、机制创新、市场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高地。
2018年7月,《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2019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本次修改主要目的是松绑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转换,通过研究成果的市场化定价转让、出资,为科研院所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创造条件。《决定》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无须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7月,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规定,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
2.制度内容
现行法律和政策文件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奖励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1)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2014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要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2)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的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国有企业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①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②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③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及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加大对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激励力度。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可以从现行的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国有企业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①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③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④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净收入的50%,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规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3)科研人员股权激励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
(四)项目绩效奖励
加大奖励激励力度,是鼓励科技人员干事创业、贯彻成果导向、调动创新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体现知识价值的关键。
1.制度演进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2011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提出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12月,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2018年7月,《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单位从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
2.制度内容
1)间接费用
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10类左右的支出科目。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绩效支出
绩效奖励不同于绩效工资。《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地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无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