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诞生记

1.《民法典》诞生记

科普点睛

本故事主要讲的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和背后的故事,旨在告诉同学们,《民法典》的编纂成功来之不易,以及《民法典》对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选择题

1.我国的《民法典》共经历多少次编纂才终于成功?( )

A.3次 B. 4次

C. 5次 D. 6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多少编、多少章、多少条文?( )

A.7编、84章、1260条

B.7编、82章、1261条

C.6编、84章、1261条

D.6编、82章、1260条

3.以下不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是?( )

A.民政部门

B.自然人的父母

C.精神病人

D.村委会/居委会

4.以下哪一个制度不是出自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

A.正当防卫制度

B.自甘风险制度

C.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D.监护制度

5.高中生小明(15岁)在上学路上被同学不小心绊倒导致小腿划伤。到医院花费了1000元治疗后,小明应当依据哪一部法律请求赔偿?(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案与解析】

1. C。我国的《民法典》分别在1954年、1962年、1980年、2002年启动过编纂工作,但均未成功。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是第五次编纂的成果。

2.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7编84章1260条。

3.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父母、民政部门、村委会和居委会都可以担任监护人。

4. A。正当防卫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

5. B。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被废除。

案例题

栗娜阿姨接到一个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的案件。9岁的小华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了爸爸,和妈妈相依为命。妈妈外出打工以后,小华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后来小华妈妈再婚,小华的爷爷奶奶想要和小华妈妈争夺小华的监护权,请问谁应当是小华的监护人?

【答案与解析】

小华的妈妈应当是小华的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理应为父母,小华父亲去世,但母亲尚在,从这个角度来说,小华妈妈监护人的身份本身不变。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出现监护人变更,一般仅存在两种状况:监护人死亡;监护人没有监护资格。小华的妈妈还活着,不符合第一条,那她的行为是否会导致自己丧失监护资格?导致这种结果,一般是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损害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或者小华妈妈本身十分抗拒监护人这一身份,这将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