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欠债还钱

3.欠债还钱

科普点睛

本故事主要讲了以下四个问题:

1.不动产的物权转移需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转移需交付。

2.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高利贷范围内的利息不用偿还。

3.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选择题

1. 借款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债务利息?( )

A.借款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经济不佳时

B.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

C.出借人同意的情况下

D.永远都不能减免利息

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何时成立( )

A.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

B.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捺手印完成后

C.根据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确定

D.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占有改定( )

A.艾思杰在用蔡霄云的铅笔,觉得好用,就向蔡霄云买了下来

B.艾思杰买了蔡霄云的铅笔后,甄芸芸还在用着,并说还要暂时用一会儿铅笔

C.艾思杰觉得蔡霄云用的铅笔很好用,于是向蔡霄云买,蔡霄云说:铅笔还在甄芸芸那里,等下我让甄芸芸给你

D.艾思杰觉得蔡霄云的铅笔好用,于是向蔡霄云买,蔡霄云把铅笔给了小明

4.下列情形中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是( )

A.艾思杰将自己的房子卖给蔡霄云,蔡霄云支付价款并搬进去住了一段时间,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B.艾思杰最初将房子卖给蔡霄云后反悔,又将房子卖给出价更高的甄芸芸,甄芸芸支付交款且已经居住进去,艾思杰仅和甄芸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C.政府为了抢险救灾,将艾思杰荒废了很久的房子依法征用

D.艾思杰将自己的车子卖给蔡霄云,双方达成物权转让合同,蔡霄云把价款支付给艾思杰,但车子一直未交付

5.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动产质权( )

A.艾思杰在餐馆吃饭后不给钱,餐馆老板把艾思杰的手机扣下并报警处理

B.艾思杰用自己的房子向银行申请贷款

C.蔡霄云向艾思杰借钱,为担保债务履行,蔡霄云将自己的车子交由艾思杰保管

D.艾思杰将自己的学生证抵押给某网络平台申请“校园贷”

【答案与解析】

1. C。题中,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所以在经过借款人向出借人主张减免债务利息,并且出借人同意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减免债务利息。

2. D。题中,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需要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 B。本题涉及动产物权转移的三条《民法典》法条。选项A 属于“简易交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选项B 属于“占有改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选项C 属于“指示交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选项D 属于简单的买卖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所以本题答案选B。

4. B。本题中,甄芸芸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蔡霄云只能追究艾思杰的违约责任。

5. C。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务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动产质权的定义,本题选C。

案例题

小明的爸爸准备购买新房,但因资金不够,便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登记;同时,小明的爸爸因为欠付小杨爸爸的工程款,也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小杨爸爸,但是没有办理登记。在此之后,小明爸爸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小张的爸爸,也没有办理登记。请问,当同一财产同时向两个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顺序是?

【答案与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清偿的顺序大致是:登记了的抵押权按登记先后>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