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林某为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新能源领域的专业性人才,自2014年开始,在我国非常有影响力的某新能源公司任项目开发经理。2015年年底,新能源公司下属子公司某光伏公司在河南省某县进行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林某担任该项目的负责人,杨某担任项目主管。为更好地推动项目开发,经当地政府领导推荐,当地人师某以非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协助林某、杨某共同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帮助林某寻找符合项目要求的土地,以及与当地政府、村委会、村民进行沟通协调。后经师某协调,某光伏公司与当地村委成功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某光伏公司向村委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及土地补偿等费用共计51万元,但协议中没有明确这51万元的补偿款中实际包含需要支付给师某的27万元“协调费”。村委会收到补偿款后,师某从村委会领取了27万元“协调费”,并出具了收条。

在林某离职一年多后,某新能源公司控告林某在任职期间伙同他人骗取公司27万元钱款,涉嫌职务侵占罪。当地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林某、杨某和师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林某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多次通知身在外地的林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取证,并先后三次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均未获受理。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将林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时再次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林某终获自由。

那么,这27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https://www.daowen.com)

师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其在领取27万元“协调费”后,将其中21万元以现金方式给了林某。林某则否认收到师某给的21万元,对指控也不予认可。林某称,首先向中间人支付费用是行业规则,师某作为当地人在土地寻找、沟通协调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优势,向师某支付费用,系因为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师某向其公司提供了帮助,“协调费”实际系向其支付的劳务费或中间费。师某在协助林某工作期间并没有任何工资或其他报酬,在工作时师某需要开自己的车,加油等一切费用需要自理,而师某之所以愿意免费提供帮助,林某称师某是希望将来可以承包该光伏项目后期的施工工程,据此可以获取巨大利益,林某认为师某通过提供免费帮助,能够建立和保持与公司和林某的联系,为其将来承揽工程提供便利。当然,这仅仅是师某个人的想法。林某为了能向师某支付报酬或劳务费,曾尝试将师某发展为公司员工,但师某不符合公司录用标准,而且这种操作的成本会高很多,因此未能实现。最终双方商定,在将来支付土地补偿金时,公司想办法给师某一定的补偿,也就是后来师某从支付给村委的补偿款中支取的27万元“协调费”。对于此事,林某称公司领导杨某知情,而且在向师某支付钱款之前,林某还曾电话请示过杨某,但案发时杨某也已经离职。其次林某称其没有拿过师某任何费用,师某的证言是虚假的。林某认为公司的内部人事斗争和他的辞职才是这个案件案发的真正原因,特别是其跳槽到的新公司是其老东家的竞争对手,很有可能招致了老东家的不满,企图通过控告林某实现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的目的。

林某的解释与师某供述之间的矛盾,使整个案件变得越发复杂和扑朔迷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