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家点评

六、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看到闫某平案后,心里还是沉甸甸的。一桩原本正常的买卖,被公安机关当作刑事案件进入“程序”了。此案的不同寻常之处是,办案机关在一年多的追诉过程中,竟4次对其更改罪名。从这个角度而言,闫某平是不幸的。但是,应该说,其也是“幸运”的。毕竟,在辩护律师努力下,其最终被作出不起诉处理,即获得了“无罪”的好结果。

当然,法律关注个案,从来都是为走出个案。我们期盼,闫某平的“幸运”能够在其他原本只是经济纠纷,却被当作经济犯罪予以追究的案件中得以复制。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真正地贯彻落实我国保护民营经济的大政方针,避免上演民营企业家“不在监狱就在去监狱的路上”的悲剧。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而法治被认为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不过,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也是司法之治。目前的司法状况和司法能力尚不能满足人们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期待。司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的发展。

与盗窃、强奸、抢劫等赤裸裸的自然犯相比,作为法定犯的经济犯罪时常被蒙上了迷雾一般的面纱,无法通过“善”与“恶”来评价,否则就可能导致错误的追诉,甚至酿成错案,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涉案企业造成严重的后果。(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作为“宪法的适用法”,也作为“宪法的测振仪”,《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保障《刑法》实现的法律,更是人权保障法。然而,《刑事诉讼法》要完成此任务,并不容易。

《刑事诉讼法》需要在程序设计上贯彻和落实谦抑性和比例性原则,尽可能减弱刑事诉讼的“殃及效果”。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对民营企业家涉及经济问题,能用其他手段解决的,就尽量不要启动刑事诉讼;已经启动了刑事诉讼的,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就尽量不要采用;如果能用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就不要采用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尤其是能不采用未决羁押这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的,就尽可能不采用;在决定是否对其采取未决羁押措施时,要认真考察民营企业家的企业状况并将之作为是否可以对其予以保释的因素;如果非要对其采取那些可能将长期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羁押措施),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把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地点通知其近亲属,并且要尽可能保障其与近亲属的会见和通信;在采取某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之后,还要根据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或者直接依照职权,对维持这种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等。

【注释】

[1]王殿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