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辩护思路
2026年03月15日
三、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基于本案办案机关的特点,在保持与公安机关沟通的同时,重点向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集中发表辩护意见,而审查批捕阶段的成功辩护无疑为整个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在审查批捕阶段,由于无法阅卷,辩护律师基于与林某的会见内容,结合多年辩护经验,综合多角度从主客观方面进行了初步分析。从客观方面看,辩护律师认为仅以师某的供述无法证实林某有获得21万元“赃款”的事实,虽然师某供述称将21万元给了林某这一说法的动机尚不清楚,但师某参与项目是为了追求巨大经济利益,在实际获得利益出现巨大落差的情况下,同样无法解释师某向林某“分赃”的动机和目的,而且根据与林某的会见内容,林某还称在公安机关与师某当面对质时,师某关于“分赃”的地点前后也不一致,相互矛盾。从主观方面,没有证据证明林某与师某之间具有犯意联络的事实,双方之前曾就师某待遇问题有过协商,向师某支付时也已经向领导电话汇报,林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光伏公司没有被骗的事实,同时基于补偿标准的公开性,光伏公司也不具有被骗的可能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形成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书面意见并提交检察机关,该意见获得采纳为全案不起诉奠定了基础。(https://www.daowen.com)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经两次补充侦查后,辩护律师根据与林某会见、沟通的内容并经仔细查阅全部案卷,针对本案形成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整体意见,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法律意见,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