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思路
在等待“侵占”案刑事自诉立案的过程中,“故意毁坏财物”案侦查机关完成了侦查工作,并将案件移送给了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得到案件移送的信息后,辩护团队迅速和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在得到可以阅卷的肯定答复后,又一次奔赴丹东。
1.卷宗反映的案件事实
拿到卷宗材料后,在保守案件秘密的原则下辩护团队成员全部参与了阅卷,采用了“背对背阅卷,面对面讨论”的工作方法,全部看完卷宗材料后,大家都觉得很沉重,根据案卷材料和起诉意见书的描述可知:
(1)本案被定性成“涉黑涉恶”案件,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认定的财产损失不仅仅包括房屋被损坏,还包括了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电,有现场的照片和损失鉴定报告;
(3)控告人控告时曾指控犯罪嫌疑人殴打了控告人,并且造成其母亲断了三根肋骨,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时控告人一方提供了多名证人证明案发的过程和损失的情况;
(4)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案发时的录像没有在移送的卷宗中;
(5)被网上追逃的陶家二女婿曾经有过前科,案发时正在缓刑考验期之内;
(6)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没有涉及“看护房”的房屋建设、产权归属、房屋结构和建材性质等相关情况。
2.案件存在的疑点
通过阅卷,结合侦查阶段了解的案情和调查取证情况,笔者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1)明明从录像上看双方没有身体接触,控告人为什么要控告犯罪嫌疑人殴打了他们?为什么会出现控告人母亲轻伤的伤情?她的肋骨是谁打断的?(https://www.daowen.com)
(2)犯罪嫌疑人明明没有进入房间,为什么家具、家电会出现被打砸后呈现的情形?
(3)侦查机关为什么不移送案发当时的现场录像?
(4)侦查员为什么再三要求犯罪嫌疑人写重新鉴定申请书?
(5)既然已经定性为“涉黑涉恶”案件,为什么仅指控了一个罪名?
带着这些问题辩护人陷入了沉思。难道是控告人用的“苦肉计”?为了将“看护房”据为己有,置天理人伦于不顾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打伤,将家具、家电砸坏然后嫁祸于他人?不会!从一般情理来考虑,不至于如此的道德沦丧。可如果不是“苦肉计”,那控告人母亲的伤情从何而来?毁坏的家具、家电如何形成?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既要调取用于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也要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但是本案的侦查机关为什么不移送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现场录像?是工作疏忽还是有意为之?
3.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思路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围绕案卷材料,结合法律规定,辩护团队多次开会,最后制定了“积极进取、攻守兼备”的辩护方针,并提交了相应的申请和辩护意见:
(1)申请公诉部门核实相关事实与证据,补充侦查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交案发现场录像;请求公安机关向控告人收集关于被损坏家具、家电在房屋中摆放位置的相关证据。
(2)提交辩护人调取的涉及“看护房”的房屋建设、产权归属、房屋结构和建材性质等相关情况的证据并申请进行侦查实验,以验证钢结构房顶被掀开两个角会不会造成房屋内家具、家电损坏。
(3)基于目前证据情况,提交正式的书面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