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案心得
回首陶某某案件的办案经历,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们有以下几点心得:
一是“勇”字。以往“不取证”是所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奉为圭臬的金科玉律,有的律师认为,办理刑事案件调取证据是一切灾难的源头。我们对此有不同看法,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作为辩护人的神圣职责,是还原案件全貌,探究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如果大家都因为担心风险而放弃这一权利的行使,那“有效辩护”岂不沦为一句空话。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律师应当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调查取证。本案中,辩护律师申请公证机构配合,共同调取证人证言,一方面规避了刑事风险,另一方面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是“诚”字。笔者认为,“诚”既是一个做人的标准、处世的道理,同时也是一种工作方法。有人总结辩护是一门艺术,其核心要义是“说服”,即说服司法官采纳自己的法律意见。而要说服别人,第一位的就是要说服自己,也就是要形成“内心确认”,只有自己内心确认才能去说服别人。很难想象一个律师提交自己都不相信的“辩护意见”能够被司法官采纳,从而取得好的辩护效果。想当年曾文正公与李少荃谈为官与处世之道时,就强调一个“诚”字。(https://www.daowen.com)
三是“信”字。相信法律,有法治信仰是本案成功的关键,尤其是在关键的时候,是相信法律还是向世俗低头?这考验着当事人和辩护人。律师是法律的最大消费者,对于律师而言除了法律我们没有任何其他武器。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迟夙生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代律师,她曾经讲过:“通过三十多年的执业观察,那些搞关系搞邪门歪道的虽然有的也能当红一时,但是终究是昙花一现不能持久,反而是那些老老实实做人、本本分分做事,依法依规的律师可以长久。”
四是“勤”字。办理刑事案件不能怕麻烦,尤其是外地案件,既要跑得勤,也要多思考,腿勤、脑勤,才能达到好的辩护效果。本案中,我们作为陶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多次与承办人沟通,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认真听取了辩护意见,最终取得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