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的辩护思路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思路

1.案件在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在侦查阶段接受陶某某委托后,由于还不能阅卷,辩护人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来了解案件情况。经过了解,辩护人认为在侦查阶段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犯罪嫌疑人和控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差异巨大,案发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真伪不明。

(2)公安机关经过初步侦查认为已经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行为就是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检察机关虽然不同意公安机关的罪名认定,但是也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3)案件性质是否属于“涉黑涉恶”,公安机关没有正面答复,需要看到《起诉意见书》才能得知,但是根据抓捕的情况和两个涉嫌罪名看,侦查机关极有可能将案件认定为“黑恶案件”。

(4)虽然犯罪嫌疑人一再坚持称当天行为只针对房屋,没有涉及人和家具、家电,但是根据立案罪名,辩护人认为控告人控告的内容可能并不仅仅限于房屋,极有可能包括人身和家具等财物。同时,侦查机关不会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展开侦查,辩护人判断公安机关的侦查思路是按照控告内容并坚持深挖彻查、串案、并案来进行的。

2.对上述问题的分析

为了做到内心确认,辩护人反复和犯罪嫌疑人交谈了十几个小时,不放过每一个案情细节,提示她回忆价格鉴定书的内容,但她声称侦查人员没有让其看鉴定书的原文。(https://www.daowen.com)

同时,在犯罪嫌疑人的协助下,辩护人调看了案发当日的录像,走访了萌某村的村干部。通过调看录像,辩护人确认了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和控告人没有任何肢体接触。通过对村干部的走访,辩护人了解到“看护房”确为老陶所建,土地和房屋的权属没有争议。了解了房屋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性质,通过和录像对比,结合犯罪嫌疑人陈述,辩护人判断掀房角的行为不会造成房屋内家具和家电的毁坏。

3.侦查阶段基本辩护观点和开展的工作

基于以上认识,辩护人初步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自力救济维权行为,不是犯罪。本案之所以发生极有可能是控告人不实举报和“扫黑除恶”任务压力混合作用的结果,当然也不能排除案外因素存在的可能。

为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做了以下工作:

(1)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普及法律知识,从实体法到程序法,让他们知道与正在发生的刑事诉讼相关的规定。

(2)破除错误思想,树立正确思想。

侦查阶段,由于侦查工作的封闭运行和当事人、律师的有限参与,使案件的全貌在这个阶段并不为当事人和辩护人所知,加之存在于当事人家属周围的各种真假难辨的信息,当事人和家属特别容易产生错误判断。引导当事人和家属相信法律,这既是案件成功办理的基础,也是律师在办案中普法的光荣使命。

(3)作为反制,辩护人建议当事人启动刑事自诉程序,控告曲某某涉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这时启动刑事自诉,首先,可以通过刑事手段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其次,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就这一事实展开侦查,后期辩护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侵占”案自诉材料,作为“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相关证据,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