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案过程

四、办案过程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结合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行为。本案涉及三份协议,其中,2009年3月18日刘某与陈某、王某签订《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将属于王某的工程要回来,2009年5月12日刘某与王某签订《补充协议书》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刘某不仅找了中铁建办公室原主任吴某,还通过相关领导找了沈某,其一直在积极履行协议,导致协议最终未能履行的原因是中铁十四局反馈王某提供的工程资料是虚假的。在协议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刘某并未拒绝退款,而是要求扣除前期支出的必要费用,其自始至终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另外,行为人是否采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是认定其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对案件涉及的人物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行了具体分析说明:(1)工程的资料是王某提供,故王某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陈某介入本案的目的是为王某提供资金以帮助王某要回工程;(3)陈某的介入是其亲戚阮某介绍,而阮某也证实其认为工程是真实的,极力鼓动陈某介入等;(4)本案的关键人物吴某系原中国铁道建筑公司办公室主任,其证实刘某确实找过他,且表示如果工程真实,以其个人能力,能够帮忙要回工程,并愿意出庭作证。由此可见,刘某自始没有向陈某虚构有关工程的事实,也没有虚构自己认识中铁建公司领导的事实,其一直在积极履行与王某、陈某签订的协议,不存在任何诈骗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紧紧围绕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调查取证情况,运用反向论证等方式,充分阐述了刘某不构成犯罪,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