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陈某的纠纷,是典型的经济纠纷

(五)刘某与陈某的纠纷,是典型的经济纠纷

刘某与陈某、王某签订的《协议书》,本质上属于居间合同,通过刘某的居间行为,要回属于王某的工程。王某因无力出资继续工程的后期运作,所以,希望陈某替自己承担这部分费用,并承诺工程要回后,给陈某一部分让其承包。

刘某没有退款,并不是主观上想非法占有款项,而是不同意全部返还。按照《合同法》(已废止)的规定,刘某有权扣除因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特别是,根据刘某与王某的约定,如果资料不真实,有虚假,刘某可以不退还款项。所以,刘某没有将钱退给陈某,是典型的经济纠纷。如果协商不成,也应由法院以民商事纠纷予以管辖,由法院认定是否退,退给谁,退多少。(https://www.daowen.com)

至此,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刘某与陈某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经济纠纷,属民商法调整范畴。这一观点,不仅是辩护人的观点,也是本案知情人的观点:一是办案人员李某于2010年8月24日出具的电话记录,记载的内容是陈某的亲属阮某也出资100万元,但阮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报案。从常理上讲,阮某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如果他也认为自己被骗了100万元,那么,阮某一定会选择报案,没有报案的唯一解释就是阮某并不认为自己被骗。二是包某、吴某对刘某行为的评价。

综上所述,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