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冻与冻结分别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程序

(一)解冻与冻结分别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程序

本案中,笔者指出公诉机关错误地将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定解除冻结和沁阳市人民法院西向法庭诉讼保全裁定资金冻结结合在一起,是导致其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关键。其实,执行局裁定解除冻结和西向法庭诉讼保全裁定资金冻结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诉讼程序,而作为西向法庭庭长的聂某某在采取诉讼保全过程中,其实无任何违法或失职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先应该对马某某的个人账户进行轮候冻结,然后再进行解冻,就能确保账户内的资金不被马某某转移。实际上,西向法庭在办理诉讼保全过程中,可以完全不带着执行局的法官随行。聂某某和杨某某没有和执行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相关银行,并在办理解冻手续的同时办理保全手续的职责和义务,也没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义务。其只要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就完成了自己的法定职责。至于马某某账上有没有钱,能够冻结多少钱,不是法官能控制的,与其法官职责无关。因此,马某某将冻结款项转走的行为与聂某某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现在法官聂某某为了防止已经被执行局冻结的马某某资金在执行局解冻后转走,特意跟随执行局一块前往办理诉讼保全措施,就是为了保全账户资金,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一点,作为主管副院长的席某某在其证词第三页第六行予以证实:“冻结当天中午,聂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执行局的杨某某一起去冻结了,就是怕解冻后款被转走,现在在焦作。”

本来不带执行局的人没事,现在带着执行局的人反而出了事(部分资金被划走),出了事的责任当然不能算聂某某法官的身上,即不能由聂某某承担法律责任。2015年1月5日上午,三个法官先来到焦作市区的前两个银行即焦作建设银人民东路支行、中国银行塔南路支行银行,按照先解冻、后冻结的顺序办理手续。一开始很顺利,冻结存款57万元,没有出现资金被划走的现象。按照人的惯性思维,第三个、第四个银行也不会有问题。但到第三个银行,工商银行焦作大学支行办理时,法官还是按照前两个银行的程序,一起将解冻、冻结手续递进窗口。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后告知,该账户上存款301,000元已被转走。(https://www.daowen.com)

问题出在哪儿?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就是银行的人给马某某通风报信,让马某某利用解冻、再冻结需要上级授权,有时间差的空档将钱转走。因为根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解冻不会以短信的形式提交给银行账户持有人。

由以上分析可知,聂某某2015年1月9日的保全行为无任何过错,不存在未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均是依法进行,无任何违法之处。对于后两笔款项在解冻与保全间隙被转走,不是聂某某及其一行的所有人能预料到的,与职责无关。

出现上述情况纯粹是技术问题,但不是法律责任问题。聂某某将保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在保全完成后,就此事专门向主管领导汇报,已尽了自己应尽的职责。法官已经进行了勤勉的义务,不能苛求法官对所有的技术问题都有所认知,更不能让他承担由此技术问题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而下午到温县黄河路工商银行,聂某某吸取上午焦作大学工商银行的教训,反复交代银行工作人员要解冻、冻结同时办理,不能再出现上午的情况(这一点也被其他两人认同),因为此时聂某某尚不知有时间差这种技术问题,不可能实现无缝对接,结果不法分子又利用该技术问题转走119,000元。裴律师认为不能由此认定聂某某有任何失职行为,反而穷尽了一个法官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