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适用轮候冻结制度

(二)本案不适用轮候冻结制度

本案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轮候冻结是否适用本案。笔者认为不适用,原因是公诉机关对轮候冻结适用的条件理解有误。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适用轮候冻结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不同的案件”。而本案中,范某某与马某某之间的诉讼形式,是从开始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采取强制执行程序,后被裁定不予执行,才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诉讼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等均未发生变化,本质上就是一个案子,因此,本案不适用《答复》。

另外,《答复》规定:“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可见,适用《答复》明确了适用轮候冻结的另一个前提是“只要不是同一个债权”,但是本案中,明显是一个债权,不存在其他债权,因此本案确实不适用轮候冻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