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朱某某系S省N县B镇L村村民,曾于2000年至2015年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

2018年8月29日6时14分,N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孟某报案称“拆除违法建筑时,遭到朱某某妨害公务(朱某某当庭供述,在孟某报案的时间点,朱某某一家人尚未起床,不可能妨害公务)”。当日,N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朱某某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

2018年8月30日始,朱某某同村多名村民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曾在村内遭受朱某某殴打。

2018年9月26日,N县公安局以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提请批捕;N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0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对朱某某批准逮捕。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后,于2019年5月26日起诉至N县人民法院。

起诉书指控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最初系五起,分别为:

1.徐某某不赡养公婆被打案。2006年12月的一天,被害人徐某某因被告人朱某某代收法院传票而埋怨朱某某,朱某某听到后在徐某某家门口公路上,对徐某某实施殴打。

2.孙某良窑厂边种高粱被打案。2008年的一天,因被害人孙某良在被告人朱某某的窑厂边种植高粱,朱某某将孙某良叫至家中要钱,孙某良拒绝,朱某某在家中对孙某良实施殴打。

3.刘某书、孙某兰索要独生子女费被打案。2008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刘某书、孙某兰到被告人朱某某家中找发放独生子女费的镇干部陈某增索要独生子女费,因没有领到而表达不解,朱某某将刘某书拽到其家门口并先后对刘某书、孙某兰实施殴打。(https://www.daowen.com)

4.殴打精神病人孙某荣及其父孙某文案。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称受到被害人孙某荣的骚扰,同妻子张某霞到同村孙某荣家中,先后对孙某荣及其父亲孙某文实施殴打。被害人孙某荣于2012年3月被诊断为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

5.酒桌论辈分殴打刘某金案。2015年1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同村村民陈某刚家中饮酒时,与同村村民刘某金发生言语冲突,朱某某持凳子对刘某金实施殴打,致刘某金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辩护人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经过检察院两次建议延期审理,作出两次变更起诉决定,对本案第一起“徐某某不赡养公婆被打案”、第五起“酒桌论辈分殴打刘某金案”变更如下:

2002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徐某某因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丈夫刘某瑞同刘某德、王某秀赡养费民事诉讼中作证人而埋怨朱某某,朱某某听到后在徐某某家门口公路上,对徐某某实施殴打。

2015年1月11日19时30分,被告人朱某某在同村村民陈某刚家中饮酒时,与同村村民刘某金发生言语冲突,其间用拳头和巴掌打伤刘某金左眼部,用凳子砸伤刘某金头部,后电话通知其儿子朱某甲。朱某甲同兄弟朱某乙来到现场,向朱某某问明原委后,两人对刘某金儿子即被害人刘某松实施殴打。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金、刘某松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本案在第三次庭审结束后,N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又向N县人民法院追加起诉一起寻衅滋事案,即第六起如下:

朱某某任意占用损毁集体土地案。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某某担任N县B镇L村党支部书记,承包经营L村窑厂期间,任意在村集体土地取土,用于烧砖或出售,占用损毁耕地,共占用集体土方77,640立方米,价值62,112元,损毁破坏基本农田31,071平方米(约合46.6亩)。

最终,本案经过5次庭审,N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第一起、第二起、第三起、第四起、第六起指控证据不足,仅第五起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朱某某此时已被羁押22个月之久),后被告人朱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第一起至第五起指控证据不足,第六起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某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朱某某提出申诉,要求法院依法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