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豁免视域下疫情索赔诉讼法律问题与应对

国家管辖豁免视域下疫情索赔诉讼法律问题与应对

沈 伟[1]

内容摘要:就美国多地向中国及相关主体提出的涉疫情索赔之诉而言,法院管辖权是案件审理的前提性问题,亦是判断这些诉讼是否属于“滥诉”的试金石。本文将国家管辖豁免问题分成“主体标准”和“行为标准”,首先从“主体标准”出发,提出“概括+否定排除式”的主体范围界定标准,认为“能直接代表国家从事行为的主体为国家管辖豁免的主体,但国家元首行政首长外的自然人除外。国内法律或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认定中国各级政府、各部委、中国共产党、中科院享有管辖豁免资格,而自然人、研究所不属于管辖豁免主体。“行为标准”可以用来阐释采取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立场的国家对于“国家”主体行为的不同态度。本文介绍了限制豁免国家区分行为性质对具体案件进行管辖的做法,通过分析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豁免例外,论证了中国的信息通报、防疫抗疫行为不符合商业活动例外“性质说”要求、非商业侵权例外“完整侵权原则”、恐怖主义例外“清单主体”和“穷尽救济要件”,得出了涉疫情诉讼中国不受美国法院管辖的结论。最后,针对美国国会出现的要求修改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向中国索赔,本文认为即使修法成功,中国可以采取外交交涉、积极运用美国限制豁免立场而非“不接受管辖、不出庭应诉、不承认裁决”、主张执行豁免、提交国际法院诉讼等方式加以应对。

关键词:国家管辖豁免;主权平等;主体标准;行为标准;豁免例外;应对反制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情背景

(二)争议焦点

二、国家管辖豁免主体范围的界定及要件分析

(一)管辖豁免主体范围概述及“概括+否定排除式”界定标准的提出

(二)“直接性”+“国内法例外”要件:各部委、中科院属于美国法院豁免主体

(三)“代表性”要件:各级政府、中国共产党属于美国法院豁免主体(https://www.daowen.com)

(四)“自然人排除”要件:自然人非美国法院豁免主体

(五)豁免主体属性对送达的影响

三、豁免立场与行为性质、豁免事项例外

(一)豁免立场和行为性质概述

(二)中国立场: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例外限制豁免”倾向

(三)美国立场:限制豁免立场

(四)限制豁免项下的豁免例外与原告豁免排除主张之否定

四、修法索赔可能性及应对措施

(一)美国修改《外国主权豁免法》而向中国疫情索赔可能性

(二)中国应对美国修法索赔的具体措施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