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从实体法上看,原告之诉讼请求难以站住脚。原告诉由违背客观事实,且原告起诉违背英美法系“求助于法者,其自身必须清白”(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之衡平法原则,该州政府因自身失职导致了损失的不当扩大,应当由其自身对远超合理水平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中国遵循《世界卫生条例》第6条“通报”之规定,及时通报了WHO,采取了果断措施遏制了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扩散,没有违背国际义务,且疫情扩散和中国采购物资等防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此外,中国认识病毒、防疫抗疫之行为无归因性、过错性和违法性,无须承担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项下国家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更何况,早在1897年美国公民昂德希尔起诉委内瑞拉统治者赫南德兹非法扣押并请求赔偿的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就已经明确“国家行为理论”,即“每个主权国家都必须尊重其他主权国家的独立性,一个国家的法院不会对另一个国家政府在其领土内的行为进行判决”,[7]因此即使中国被指控的所谓在国内“囤积口罩”等防疫抗疫行为真的对美国领域内部造成影响,作为有“昂德希尔诉赫南德兹案”为先例的、严格遵循“国家行为理论”的美国法院,亦不得对外国政府在其领域内所实施行为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作出判断。
管辖,诉讼之所始。在一个案件被审理前,首先应判断起诉条件是否满足,即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因此,在一个诉讼中,当管辖豁免和国家行为原则及其他实体权利抗辩均被提及时,法院首先应解决管辖豁免问题,如果豁免抗辩得到支持,则法院就丧失对案件的管辖权;如果豁免抗辩失败,并不意味着国家行为原则适用或者其他实体权利抗辩的终结。换言之,在密苏里州诉中国及涉中国相关主体案中,只要美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就不必再去考虑实体问题。
可是,国家管辖豁免是在各国国家利益之间摇晃的“钟摆”,由于各国在关键问题上所专注的是自身利益,采用不同的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各国在豁免立场(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主体范围(国家、地方政府、中央的部门或部委、联邦各州、国有企业、国有法人组织、执政党等)、行为性质与豁免事项例外(商业活动、非商业活动侵权、恐怖主义等)等方面众说纷纭,规定不一。然而,正确理解运用国家管辖豁免可以使还击滥诉有法可依,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声誉和核心利益。考诸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其他国家原则上享有美国司法管辖豁免,仅在限定的少数几项例外情形中可被起诉或者被扣押财产”,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所涉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主体范围和送达方式:中国国家卫健委、中国应急管理部、中国民政部、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是否受国家管辖豁免保护;中国科学院及其武汉病毒研究所是否亦是国家管辖豁免主体;中国共产党是否享有国家管辖豁免资格;这些主体分别应该如何送达。(https://www.daowen.com)
(2)豁免立场与行为性质、豁免事项例外:是否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主体的行为均不受美国法院管辖;涉案被告行为是否属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条豁免事项例外情形。
此外,由国家管辖豁免派生出来的问题还有:
(3)修法索赔应对:美国修改《外国主权豁免法》从程序和现实而言是否可行;如果修改成功,能否溯及既往追究中国责任;中国如何应对这种以修法形式获许可的疫情索赔诉讼。
本文以此为线索,对上述三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中国此前在美国被诉具体案例,借助国家管辖豁免基本学理,讨论疫情索赔诉讼法律问题与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