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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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联系紧密,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相辅相成,在学术发展史上两个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两个学科的连接被割裂近半个世纪后,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再度兴起,并迅速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目前,跨学科研究趋势正从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表层联系深入彼此关联的基础性问题,从知识点的互通深入方法论上的互借等。为了进一步推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发展,构建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势在必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以下简称《学刊》)正由此而创立。

《学刊》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中心创办,旨在瞄准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学科前沿,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学术交流,荟萃国内外跨学科研究的优秀成果,推动国内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进步。

《学刊》暂定为一年一卷,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卷为2022年卷(第10卷),共设“专论”“学科发展状况”“经典外文文献选译”“书评”四个栏目。

“专论”部分,共收录了13篇论文,主要内容与观点介绍如下:

就美国多地向中国及相关主体提出的涉疫情索赔之诉而言,法院管辖权是案件审理的前提性问题,亦是判断这些诉讼是否属于“滥诉”的试金石。沈伟教授在《国家管辖豁免视域下疫情索赔诉讼法律问题与应对》一文中将国家管辖豁免问题分成“主体标准”和“行为标准”,首先从“主体标准”出发,提出“概括+否定排除式”的主体范围界定标准,认定中国各级政府、各部委、中国共产党、中科院享有管辖豁免资格,而自然人、研究所不属于管辖豁免主体。该文介绍了限制豁免国家区分行为性质对具体案件进行管辖的做法,通过分析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上的豁免例外,论证了中国的信息通报、防疫抗疫行为不符合商业活动例外“性质说”要求、非商业侵权例外“完整侵权原则”、恐怖主义例外“清单主体”和“穷尽救济要件”,得出了涉疫情诉讼中国不受美国法院管辖的结论。最后,针对美国国会出现的要求修改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向中国索赔,该文认为即使修法成功,中国可以采取外交交涉、积极运用美国限制豁免立场而非“不接受管辖、不出庭应诉、不承认裁决”、主张执行豁免、提交国际法院诉讼等方式加以应对。

孟于群研究员在《国际法话语权认知体系论析》一文中指出,国际法话语权作为国际话语权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认知体系是建立在以“话语权”为核心发展出的话语权力、话语政治、建构主义和软权力等理论基础上。国际法话语权是国家话语“权力”与“权利”的集中体现,其话语内容承载国家利益,话语实践体现国家利益博弈,话语能力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关键因素。与此同时,国际法话语权是以国际法理论定义权、身份界定权和利益分配权、议题设置权和组织建构权,以及规则制定权、解释权和修改权等方面为表征形式的引导力、支配力和影响力。该文提出,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下,探寻国际法话语权的生成逻辑,需要国家具有主体意识和综合性话语能力,且话语内容具有共识性与正当性,同时需考量话语权生成的成本与收益间的平衡。提升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国际法话语权,对国际法治的完善和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

任何法律体系内涵和外延的演变实质上都是其天赋主体之政治身份和法律人格的发展史,这种规律体现了人之社会性的历史实践逻辑,也揭示了政治和法律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鉴于此,江河教授、常鹏颖博士生在《国际组织的主体性变迁:以政治和法律互动为视域》一文中认为,在国际社会一体化的客观趋势中,全球综合性国际组织的主体性将决定国际法律秩序的本质特征及其体系性演变。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主体性面向在历时与共时维度上的互动推动了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形成和强化,然而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天赋主体地位和国家主权原则的支配作用通过国际会议的国家意志协调为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形成、强化乃至终止奠定了合法性基础。欧洲联盟和联合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说明,公民身份制度将决定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主体性博弈的结果。该文指出,在全球风险社会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外交实践将为国际组织主体资格及其行动能力提供政治动力,并增强其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实效性。

条约的效力根据问题是国际法学者长期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至今尚未得到一致认可的意见,这难以适应国际法治建设的需要。包运成教授在《论条约效力根据的三重性》一文中指出,维护条约的权威和尊严,增强国际社会对国际法治的信心,推进全球治理,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亟须厘清条约的效力根据。该文认为,条约的效力根据具有三重性:条约的第一重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主体以同意或者认可的方式缔结了条约,条约的第二重效力根据是指条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条约的第三重效力根据是指条约符合自然规律。条约的三重效力根据依次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

国际强行法长期存在概念不清、渊源不明、范围不定等问题,国际法学者们试图从多个角度对国际强行法进行定义,然而这些定义或无法体现国际强行法的本质特征,或无法反映国际强行法的重要地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自2015年起对国际强行法进行专题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界对国际强行法研究的最新理论进展。立足于以上背景,宋尚聪博士生在《论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发展》一文中探析国际强行法理论的最新发展,分析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强行法的科学定义,并对国际强行法的主要特征和法律渊源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国际强行法的识别标准,以期帮助识别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具体规范,确认并巩固国际强行法在国际法理论及实践层面的重要地位。

自“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国内外诸多学者围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是否具备造法功能或称具有“造法性”展开长期讨论。秦男博士生在《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地位》一文中认为,从行为法律效力的角度,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行使职权,不具有造法权限但具有造法便利;从决议法律性质的角度,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安理会决议不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法定形式,但可定性为辅助资料。该文提出,如果不拘泥于有无“造法”的结论,从国际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安理会决议“造法性”之争亦即国际法渊源有无发展之争,其地位因此宜落脚于“正在造法”并促进国际法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国际经济法的运行带来了多重现实挑战。市场全球化发展受阻、国家障碍层出不穷、国际协调机制失灵,昭示出国际经济法权力结构的失衡。漆彤教授、王茜鹤硕士生在《世界大变局时代国际经济法的三层次理论调适》一文中认为,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演变出发,通过对市场调节机制及其法律保障进行梳理与研究可以发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之法,以弥补市场缺陷、消除国家障碍为根本任务。该文提出,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的性质与任务、协调市场与国家力量,统筹运用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有助于实现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的重新定位与理论调适,使国际经济法权力结构回归动态平衡。

廖凡教授、崔心童博士生在《“长臂管辖”、对外制裁与阻断立法》一文中认为,“长臂管辖”原系美国法上的专有概念,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对人管辖权,在我国语境中泛化为域外管辖或者国内法域外适用的代名词。美国的“长臂管辖”与其对外经济制裁密切关联,其霸权性在所谓次级制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长臂管辖”本身不当然地违反国际法,也并非美国的独特实践,但美国在国内市场、关键技术、金融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其得以恣意伸展“长臂”,导致“长臂管辖”的实际运用存在严重的单向性和任意性。《阻断法》是欧盟对抗美国“长臂管辖”的重要工具,其基本定位是否认和抵消美国法的域外适用效果,本质上是让欧盟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实体在美国法与欧盟法之间“选边”,客观上易于导致相关实体陷入两难境地。该文提出,我国现行反外国制裁法律制度中有类似规定,也面临类似难题。应当审慎适用此类法律法规,避免造成“选边”的过大压力和过高成本。

张晓君教授、魏祥东博士生在《世界银行集团反腐败制裁规则和“腐败行为”定义探析》一文中认为,世界银行集团的反腐败制裁形成于对腐败态度的转变,其反腐败制裁规则较为复杂,形成了包括基础规则、集团规则、成员机构规则的三级规则,具有以两层制裁体系为基础的制裁程序,其“腐败行为”的定义具有模糊性。借助制裁委员会的决定,对“腐败行为”的谓语、宾语、状语和“归责于上”原则进行明确有助于明确“腐败行为”的定义。该文提出,中国企业面对世界银行集团的反腐败制裁应当事先隔断风险,在直接行为、间接行为和“归责于上”层面隔断风险,并在事后积极应对。

国际投资法的转型改革已经过了十余年的条约实践,从中可以看出国际投资法改革转型的发展趋势。王彦志教授在《国际投资法转型与改革》一文中指出,总体而言,国际投资法呈现出从新自由主义范式转向内嵌自由主义、可持续发展范式的基本趋势。具体来看,国际投资法转型改革呈现了明显的复杂图景。在转型改革过程中,国际投资法呈现出趋同化、多元化和复杂性的具体趋势。趋同化体现为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IIA)澄清和限定了投资保护条款,增加和强化了东道国主权公共政策空间、东道国规制权和可持续发展条款。多元化体现为发达国家、新兴大国、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新一代IIA在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方面各有不同的范式创新。在可持续发展维度,美国、欧盟都采取国家间模式。美国采取了环境、劳工条款模式,欧盟采取了东道国公共政策一般规制权模式,而多数非洲区域组织和某些非洲国家则采取了投资者义务、东道国权利、母国义务模式。复杂性体现为3000多个IIA导致的碎片化、区域化的兴起引起的交叠性和不同IIA之间具体内容的差异性。趋同性为国际投资法的多边化提供了条件,但多元化和复杂性则意味着多边化面临的挑战有增无减。该文认为,国际投资法转型的趋同化、多元化、复杂性和多边化受阻总体上体现了国际投资法的路径依赖和经验演进逻辑。(https://www.daowen.com)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是亚太区域内高标准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条款为其提供了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黄健昀博士生在《CPTPP的组织形态与运行模式论——兼论正式组织形式的式微与全球行政法的兴起》一文中指出,CPTPP在组织法上的组织形态属于国际组织法框架下的多边条约执行机构。成员方并未选择以构建国际组织的方式来设计CPTPP的合作模式,从而克服了这一传统模式运行中遇到的阻力。通过委员会制进行领导是CPTPP组织结构的一大特点。同时因监管一致性、透明度和反腐败等规则的存在,CPTPP更偏向于全球行政法的实施模式。CPTPP的组织运行在整体上呈现出“解构组织”的趋势。各成员方在此合作框架下更注重规则行政与执行的效率,刻意淡化立法和司法的功能。在实现真正的成员驱动的基础上,CPTPP的组织形态和运行模式能够产生合力推进区域贸易与投资规则的执行。该文提出,中国在申请加入的过程中,应首先需要对CPTPP组织机构及其运行形成整体性认识。

随着中国开放发展格局达到了一定的层次与规模,为了切实、精准地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已然跃升为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张昕博士生在《协同与互动:涉外环境法治的体系建构与时代表达》一文中指出,当前中国既处于全球环境治理赤字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又深陷西方国家对中国海外投资建设施加绿色规锁的困局。因此,涉外环境法治便成为构建涉外法治话语体系中的关键议题。一方面,涉外环境法治的生成源于国内环境法治与国际环境法治深度衔接的助力,并在国内环境法治与国际环境法治的互动中发挥着转译功能;另一方面,涉外环境法治又试图施展独立的统筹价值,在审视国内环境法治运行的基础上,洞察国际环境法治的发展全貌。该文认为,在这种互动向互构的发展趋势下,中国亟待完善涉外环境法治体系,从理念意蕴、系统规范、运行机制与特色平台出发,达成涉外环境法治在实体规范与形式效能之间的动态平衡,力求在国际环境法治体系中镌刻中国印记。

卢玉博士生在《论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对国际人道法原则的挑战及规制路径》一文中认为,近年来各国和国际组织对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导致了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的概念内涵仍未达成统一意见。各国对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的定义差异越来越大,增加了专家组讨论的难度。中国在《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会议上提议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概念的可行路径,经过探讨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的特征以明确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定义。此外,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能否遵守国际人道法存在争议,以区分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要素着手审视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的合法性,透彻分析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对国际人道法造成的挑战。该文指出,为了更好地监管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必要的人机交互原则可以预防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因脱离人的控制而造成滥杀滥伤。

在“学科发展状况”部分,本卷推出刘志云教授、谢春旭博士生撰写的《中国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二十年回顾》一文,与学术界同行梳理过去二十几年国内跨学科发展的大致情况,以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推进跨学科的可持续发展。

彰往知来,是推进跨学科研究的重要工作。对于中国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跨学科研究工作,刘志云教授在十几年前即已撰文作了总结与回顾。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随着致力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中国学者日益增多,研究成果不断涌现,研究内容持续深化,跨学科研究逐渐成为一种更普遍接受的意识与方法论。因此,时过十年后,我们仍然需要一篇回顾展望性质的论文,与学术同行一起梳理、总结二十几年来中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面貌、特征与趋势,以期更好地实现这个问题领域的交流互动。怀着这样的目的,本文将回顾二十几年来中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起步、障碍以及成就,分析跨学科研究关注的主要问题,并从学科建设角度分析跨学科研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在“经典外文文献选译”部分,本卷推出凯伦·阿尔特(Karen J.Alter)撰写的《国际法的视角:跨学科回顾》一文的编译本,以飨读者。

《跨学科视角下的国际法》一文由刘洋博士生编译,王彦志教授、苗秋月博士生校译。在受邀参加莱顿国际法杂志专题讲座之机,阿尔特教授对于国际法的六种常见视角进行了跨学科回顾并对这六种常见视角进行了解释、捍卫和批判。纯粹的政治学家认为国际法是政治选择的固定反射,法律形式主义者和结构理论家认为正式的规则、制度和过程在世界不同的地方应该产生相似的结果;西方中心主义学者认为欧洲和美国的经验具有普适性;自由国际主义者认为多边过程会促成基于同意的协议和结果;专注于本土的法律与社会学家将国际结构要素最小化;国际法律社会学家认为意义和实践构成了国际法。在回顾了每种视角对国际法理解的优势和不足之后,阿尔特教授鉴别了每一种视角中存在的政策风险。我们从多种视角理解国际法的混杂性的同时,也需要理解每种视角中隐含的推定,因为这些推定会产生相互矛盾的规范建议。

本卷还推出两篇经典著作的书评,这两本经典著作分别是萨特教授所著的《中美关系:危险的过去与不确定的现在》与杨泽伟教授撰所著的《国际法析论》(第5版)。

师嘉林副教授撰写的题为“构画中美关系的未来——评《中美关系:危险的过去与不确定的现在》”书评认为,《中美关系:危险的过去与不确定的现在》是一本全面阐述“二战”以来中美关系衍生、发展的著作,系统地论述了半个多世纪以来中美关系从对抗、接触、合作到竞争的历史演变。该书自2010年首次出版以来不到10年的时间已历经三次修订,萨特教授不断更新和充实书中内容,通过将实践、理论和案例的深度融合立体式地为读者呈现了一部了解战后中美关系曲折发展的优秀作品。掩卷长思,发人深省,萨特教授的论述与分析引起了读者对中美关系未来走向的猜想,未来的中美关系可以摆脱目前的低谷实现逆势上扬吗?未来两国可以再次走向全面合作吗?当前和不久的将来中美关系可能无法逃脱“修昔底德陷阱”的传统窠臼,似乎也无法基于相互依赖和利益的现实主义视角来考量中美关系未来的走向,作者的结语也让读者深深地忧虑中美关系未来继续下行的重大风险。21世纪已经过去1/5,中国展现出的强劲动力与美国的疲软(抑或崛起与衰退)形成了鲜明对比,美国会继续称霸世界吗?中国会平衡和挑战美国的霸权吗?此后80年的中美关系值得期待,同时更要理性和全面地看待当下两国的关系,避免陷入传统的民族主义、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的分析框架。

唐刚博士生撰写的题为“一部让世界更好读懂中国的国际法精品力作——读杨泽伟教授著《国际法析论》(第5版)”书评指出,《国际法析论》(第5版)探讨了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与国际法若干新发展,分析了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重点论述海洋法问题、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国际能源法,并关注中国与国际法。该书守正创新,形成颇具特色的结构体系;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阐明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让世界更好读懂中国。新时代背景下,仍需进一步拓展国际法研究新领域,为深化对外开放继续提供国际法理论支撑,更好服务于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

本刊的创立与连续出版,得到了许多单位与同人的无私帮助。在此,我们要对各位作者、译者、编辑、厦门大学出版社以及资助本刊连续出版的厦门大学法学院表示诚挚的谢意。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本刊发表的论文,其所论证的各种观点,未必是本刊编辑部所持的立场和见解。秉承“兼容并包,百家争鸣”的学术精神,欢迎持有不同见解的学界同人惠赐佳作,以本刊为平台,针对相关问题,各抒己见,深入探讨,互相补益,共同提高。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编辑部

2022年9月22日